理財多出收益變“管理費”

2013-03-21 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范樂

理財多出收益變“管理費”浦發(fā)交行建行坐收漁利

  中新網3月21日電 (金融頻道王碩)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最關注的一項內容就是收益。但是不少理財產品說明書中都有這樣一條約定,理財產品實際收益如果高于預期收益,多出的收益會作為“管理費”由銀行收取。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曹和平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采訪時指出,這種現(xiàn)象就是理財行業(yè)發(fā)展處在初級階段的后果,需要理財?shù)耐顿Y者很多,但是從事大規(guī)模理財有信用的理財實體還是在銀行里,某種意義上我們處在賣方市場。他表示,對于類似條款投資者可以據理力爭要求增加附加條款。

  多出收益變身“管理費”銀行笑納

  建行、工行、浦發(fā)、交行、農行等行理財品均有類似條款

  中新網金融頻道隨機打開了一些銀行的理財產品說明書發(fā)現(xiàn),建設銀行的一款理財產品“乾元—私享型”2013 年第37期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中可以看到理財收益與費用的相關說明。本期產品擬投資的資產組合預期年化凈收益率經測算為4.91%。若經管理,投資于基礎資產的本金按時足額回收,獲得收益在扣除產品托管費0.05%/年、產品銷售費0.10%/年等相關固定費用后,剩余收益率如大于客戶預期年化收益率,則客戶收益按預期年化收益率4.70%計算,中國建設銀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為產品管理的費用。同時約定如剩余收益率等于/小于客戶預期年化收益率,銀行將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剩余收益為負時,客戶將面臨部分本金損失,銀行也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在工行、浦發(fā)、交行、農行等銀行的一些理財產品說明書中,同樣有類似的條款。中國工商銀行“工銀財富”資產組合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產品說明書(期次型)2013年第15期預期收益率測算中寫明,在達到客戶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情況下,工商銀行按照本說明書約定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支付客戶收益后,將超過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收取。

  浦發(fā)銀行個人專項理財2013年第37期同享盈添利計劃中銀行管理費一欄寫明,如果理財計劃的實際收益低于或等于預期收益,則銀行不收取任何管理費;如果理財計劃的實際收益高于預期收益,則銀行收取管理費。

  交通銀行“得利寶?交銀添利69天”人民幣理財產品說明書寫明,投資者所能獲得的理財收益以銀行按本產品說明書約定計算并實際支付的為準,該等收益最高不超過按本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本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計算的收益。投資管理費銀行以產品投資運作所得為限,按照理財產品交易合同的約定,在扣除銷售手續(xù)費、托管費等費用后,向客戶支付應得理財本金及理財收益,如在支付客戶應得理財本金及理財收益后仍有盈余的,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歸銀行所有。

  中國農業(yè)銀行“金鑰匙?安心得利”2013 年第1161 期人民幣理財產品,產品收益說明也寫明,如產品到期(或提前終止或客戶贖回)時理財產品實際投資年化收益率仍超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將作為資產管理人浮動管理費用。

  專家:我們還處在“賣方市場”

  投資者可據理力爭要求增加附加條款

  這種“管理費”的收費方式遭到了網友們在微博上的吐槽。炏帝:投資者承擔風險,管理人獲取超額收益,誠信在哪里? Liu小妮子Liu:銀行確實無恥!多了賺了算他的,賠了算客戶的。還收管理費用。債券之家:一直就這樣,經常隨便一單信托,中間業(yè)務費掙個2、3千萬的,淡定淡定,銀行是在用自己的信用賺錢而已。

  中新網金融頻道采訪了幾位有理財習慣的市民。市民陳先生表示:“預期收益就是對未來收益基于現(xiàn)狀所作的估計收益,既然是估計就有高也有低,所以高出預期收益也是權益人的收益。如果超過預期收益是作為管理費收取,那么如果達不到預期收益銀行會不會給予補償收益呢,如果不補償,那不如叫最高收益好了,憑啥叫預期收益?”

  市民李先生接受采訪時表示:“現(xiàn)在都是格式條款,一條不同意合同就不成立。最好出臺相關制度,規(guī)定某些理財產品的相關費用即可,就好像基金的管理費和托管費一樣,都是有明確規(guī)定!”

  理財產品超出預期的收益被銀行拿走,低于預期收益甚至虧損的風險卻由客戶獨自承擔。這種收費模式是否是一種霸王條款呢?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曹和平接受中新網金融頻道采訪時指出,這種現(xiàn)象就是理財行業(yè)發(fā)展處在初級階段的后果,需要理財?shù)耐顿Y者很多,但是從事大規(guī)模理財,有信用的理財實體還是在銀行里。某種意義上我們處在賣方市場。這種現(xiàn)象我們寄希望通過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拓展,經過三到五年的發(fā)展將這種現(xiàn)象改變,目前這種情況還是我們無奈和難以改變的。但是,政府應該出臺相應政策,讓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適當?shù)姆潘衫碡斊髽I(yè)和理財實體的審批途徑,當非銀行類理財金融機構出現(xiàn)后,應該加強規(guī)范和管理。讓具有資質,有多年行業(yè)經驗的專業(yè)機構提供理財服務,對銀行理財產生可以替代的作用,讓投資者可以更多選擇,類似的條款才沒有生存的市場土壤。

  發(fā)現(xiàn)類似條款是否可以要求加入附加條款呢?曹和平對中新網金融頻道表示,消費者在簽理財合約前一定要付出審查成本,否則會很危險。只有貨比三家才能占有優(yōu)勢,不要盲目購買。對于這類條款消費者完全可以抗辯,據理力爭是購買理財產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關節(jié)。(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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