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罰款不扣分”有法律依據,但時機欠妥

時間:2012-12-10 10:50   來源:揚子晚報

  2012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期間,合肥被監(jiān)控拍到的違章記錄只罰款不扣分。這一被稱為“合肥交警大赦司機”的消息被證明屬實。有教授表示,此舉看似人性化執(zhí)法,其實對法律的整體性破壞性更大(12月9日《北京晚報》)。

  被監(jiān)控拍到的違章記錄只罰款不扣分,并非什么新鮮事,江蘇、福建等很多省區(qū)早已施行這一規(guī)定。這主要是因為,電子警察抓拍的,通常都是機動車的后牌照而沒有駕駛員的面部特征,很難確定是誰在違章,F(xiàn)在之所以會出現(xiàn)駕照代扣分中介,公然買賣駕駛證記分,就是鉆了這一空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钡珜τ诜乾F(xiàn)場執(zhí)法的電子警察抓拍,顯然很難確定駕駛人,無論是扣車主的分還是扣到交警部門主動接受處罰者的分,都有可能出錯。

  而目前具體規(guī)定對交通違法行為應如何記分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只是公安部發(fā)布的,法律效力低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合肥交警參考兄弟省市“只罰款不扣分”的做法,確有一定法律依據,既可以避免執(zhí)法出錯,也可有效杜絕買賣駕駛證記分的不法行為。

  所以這一舉動沒有違法的嫌疑,只是顯然對平時接受處罰的司機很不公平,憑什么平時都扣分,年底就能免扣了?

  由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存在一定沖突,無論是只罰款不扣分還是罰款又扣分,都能找到一定依據。而交警部門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變更處罰措施的行為,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交通違章處罰的混亂局面,導致全國不同地方甚至同一城市不同時間的處罰標準都會出現(xiàn)不小的差異,給司機帶來困惑的同時也降低了法律的嚴肅性,不利于宣傳交通法規(guī),減少違章行為。

  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guī)定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即闖紅燈)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屆時,電子警察抓拍的闖紅燈行為是否要記分,有待相關部門出臺具體的操作細則。希望能借此機會統(tǒng)一全國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避免各地各行其是導致的混亂。 (江蘇 楊國棟)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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