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新刑訴法要文本適用更要個案適用

時間:2012-12-28 14:33   來源:京華時報

  繼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之后,公安部也發(fā)布了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其中有關嚴格限制技偵措施審批使用、訊問須同步錄音錄像等重大修改,備受輿論關注。

  如我們所知,刑訴法的修訂堪稱2012年最重要的法制事件,F(xiàn)行刑事訴訟法頒行于1979年。雖然刑訴法曾于1996年進行過一次重大修訂,但相對于急劇變化的中國社會來說,它在扮演調整社會關系的角色時仍常陷尷尬。

  法律要順應社會發(fā)展,又必須具有穩(wěn)定性。在修還是不修的博弈過程中,林林總總的司法解釋甚至是內部規(guī)程迅速填補了空白。低層級的規(guī)范固然方便了司法實踐,卻也不斷肢解著法律的嚴肅與權威。這使得刑訴法的再次大修(而非小補)成為必然。

  此次刑訴法修訂覆蓋了所有訴訟流程:從立案到偵查,再到起訴、辯護、審判、執(zhí)行,外加證據制度。作為上位法的刑事訴訟法業(yè)已修訂,貫徹實施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自然也應隨之而變。

  具體說來,“兩高”的司法解釋及相關部委的部門規(guī)章應隨之而變。因為不管是司法解釋還是部門規(guī)章,都是針對刑訴法本身的“解釋”,而不是超越法律去自創(chuàng)新法。

  當然,中國是個制定法國家。以一部統(tǒng)一的法律因應全國各地紛繁復雜的具體個案,難免會在立法上留下“宜粗不宜細”的弊端。抽象的法律條文要想在基層得到切實的貫徹,并非易事。除了地區(qū)差異、個案差異之外,還有司法者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差異,以及基于某些特定利益而對條文的“誤讀”。為確保修法的成果,防止司法人員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夾帶私貨,由權威機關或部門對法律條文進行具體釋義,規(guī)范并限制司法人員、執(zhí)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仍有其合理和必要之處。

  從這些“解釋”和規(guī)章的內容來看,不乏對公權力的自我約束。有些條文,直接回應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如警方訊問應保證疑犯休息,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捕的依據等等,就是直接針對司法實踐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

  我們欣賞公權力機關自縛手腳,這符合法治的本質。但與所有的法律一樣,這些適用刑訴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本身也面臨著執(zhí)行的問題?茖W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十八大為中國法治建設所描繪的“新十六字方針”。對于刑訴法而言,修法現(xiàn)已完成,但正義的實現(xiàn)還未有窮期。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層面的考驗,即將隨著新法的正式實施而開始。對新刑訴法的貫徹實施,不但要有規(guī)范性文本,更要有個案中的切實遵循。(王琳)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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