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忠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據(jù)檢察機關查實,楊漢忠在案發(fā)前伙同其親屬、情婦、司機等人,共收受和索要分布于內(nèi)蒙古、北京、山東、廣東、海南5省的房產(chǎn)21處,總價值達2289.2萬元。(10月4日新華社)
被稱為“21套房”書記的楊漢忠,是近幾年落馬的“房腐官員”的典例。楊漢忠們熱衷于收受房產(chǎn),是因為這種貪腐形式比直接收錢更隱蔽,而且還能坐享房產(chǎn)增值的利潤。毫無疑問的是,“房腐”本質(zhì)上是“權腐”的衍生物,貪腐官員非法獲得的每套房產(chǎn),都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亂紀行為的證據(jù)。
檢視楊漢忠案的細節(jié)不難發(fā)現(xiàn),“身邊人腐敗”是讓他成為“21套房”書記并最終落馬的關鍵原因。正因頻繁伙同親屬、情婦、司機等人瘋狂受賄,楊漢忠才在人生巔峰折戟官場,而那些扮演貪腐代理人和二傳手的“身邊人”,則是讓他墜入腐敗深淵的推手。楊漢忠落馬,再次警示了“身邊人腐敗”的危害。
檢索媒體報道可知,與楊漢忠案情節(jié)類似的“身邊人腐敗”現(xiàn)象,早已成為官場一景。很多官員的親屬、情婦、司機、秘書等,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隱性權力,扮演權力掮客大肆弄權斂財。從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與其兩任秘書的腐敗案,到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與其秘書及家人的腐敗案,再到溫州“女巨貪”楊秀珠原司機貪污案,概莫能外。
查處和防范“身邊人腐敗”,管好領導干部的“身邊人”,應成反腐倡廉工作的題中之意。
具體來說,防范“身邊人腐敗”亂象,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其一,完善監(jiān)管制度,將領導干部的“身邊人”納入監(jiān)管體系。《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雖然要求官員“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監(jiān)管制度,把官員“身邊人”的“權力”也關進籠子。
其二,鼓勵立體監(jiān)督,完善問責制度。問題官員及其“身邊人”涉貪涉腐,最終往往都會落實為存款、房子、豪車等財產(chǎn),如果能夠創(chuàng)造條件讓公眾、媒體更好地對官員的周邊進行監(jiān)督,更便捷地對可疑官員進行檢舉,出現(xiàn)“身邊人腐敗”的概率會小很多。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充分公開,監(jiān)督才不是一句空話。與此同時,一旦出現(xiàn)“身邊人腐敗”事件,對涉事領導干部也應進行嚴厲問責。
除此之外,還要改革用人制度。許多領導干部的秘書、司機等工作人員多年不換,容易在長期的貼身跟隨中結成貪腐共同體。因此,在官員調(diào)任、升遷等過程中,可以考慮建立輪換機制和回避機制!鯗舞。襟w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