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申請貸款遇阻,無法乘坐飛機高鐵,高消費行為受限制……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發(fā)展與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構建起來。相關制度舉措,對于弘揚誠信精神、培育信用意識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建設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石,市場經(jīng)濟本質上是信用經(jīng)濟。然而,一旦被認定為失信者,是不是就意味著終身要頂著“失信”的帽子?被列入黑名單后,是不是就等于“一失全無”?事實上,造成失信行為的原因紛繁多樣,現(xiàn)實中,對于失信的認定也存在“誤傷”情況。對絕大多數(shù)失信主體來說,也都期待改善自身形象、消除不良影響,能擁有信用修復的機會。
為順應社會訴求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的探索一直在進行。不久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發(fā)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開展納稅信用修復,必將有利于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jiān)管機制。
近年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效顯著,推動講誠信、重誠信、守誠信的社會氛圍日益濃厚。但也應看到,在對失信主體的管理上,存在著重進輕出的問題;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多,相關退出機制不夠完善。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成效,也容易累積社會矛盾。因此,必須重視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在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的同時,不斷增強信用修復的彈性,使二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作為失信主體的自我糾錯機制,信用修復不是給失信主體“斷后路”,而是“謀出路”。其目的,不在于簡單懲戒失信者,而是幫助更多人明確信用的價值與邊界,進而推動建設更加誠信、更加公平的社會。其意義,不僅僅是為失信行為“打補丁”,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規(guī)范市場主體行為?梢哉f,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復機制,讓信用修復激發(fā)更多正能量,不僅僅是為失信者提供糾錯的制度化渠道,也將從深層次上推進誠信社會建設,從根本上有利于社會治理。
當然,從整體上看,目前的信用修復機制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信用修復在資格審查、過程監(jiān)督、結果認定等諸多環(huán)節(jié),還相對缺乏明確規(guī)范和統(tǒng)一標準。加強頂層設計和統(tǒng)籌規(guī)劃,著力推進法治建設、明確主體責任、統(tǒng)一信用標準、拓寬修復渠道、規(guī)范修復流程,讓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復、善用信用修復,才能激活信用修復機制,與時俱進完善相關制度。
“誠信者,天下之結也”。不斷增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剛性力量,在創(chuàng)新中努力探索信用修復機制,我們就能更好弘揚誠信的價值觀念,迎來更加文明和諧的誠信社會。
《 人民日報 》( 2019年11月27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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