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友德在“炮樓”內(nèi)演示他自制的火炮(資料圖片)
高達8米的炮樓,禮花改制的火箭彈、田邊小徑可以燃燒的路障,楊友德老漢在他的“領地”兩次打退了來犯者。(6月7日《長江商報》)這是近日發(fā)生在武漢東西湖一個農(nóng)民的家園保衛(wèi)戰(zhàn)。
楊友德老漢在這里承包了25畝地,2029年到期。在這片田地里,楊友德開展多種經(jīng)營——養(yǎng)魚、養(yǎng)牛還種植棉花和瓜果。去年他聽說自己的地被征用了,但是由于補償沒有談妥,他拒絕搬出。
武力對付開發(fā)商或者政府,楊老漢的行為可能違法,比如自制“火箭彈”和“汽油彈”,涉嫌私藏危險物品罪。這時,如果楊老漢不順從政府上繳“武器”,則可能以妨礙公務被抓捕。過往的事實告訴我們,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與政府或開發(fā)商對抗沒有好下場,不對抗同樣沒有好結(jié)果。
但不得不承認的是,賴以生存的家園沒了,生活也將難以繼續(xù),事情弄大了引起輿論關注,或許還能保住自身保住家園,涉險江湖就成為無奈的選擇。
現(xiàn)在還弄不清同楊老漢作對的拆遷隊是開發(fā)商還是政府的,但太多的事實告訴我們,無論是誰的拆遷隊,在拆遷問題上,本該對被拆遷人予以私權(quán)救濟的政府和司法機關往往失語或是缺位。他們或是為了政績或是為了私利,或是僅僅為了配合政府,寧可將法治扭曲,陷于不義。公權(quán)力遠離公民社會,公民只能選擇江湖社會,這是法治社會的悲哀。
就楊老漢這件事情,他第二次打退強拆隊,警察來了,趕走了強拆隊。注意,是趕走而不是抓走;蛟S強拆隊還不該抓,但至少應當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訓誡,有什么理由破壞別人的住宅呢?應該說,當?shù)鼐竭終于來了,在一些地方,警察也來,但是為強拆保駕,更有的直接沖在前面,將業(yè)主控制,讓強拆不受阻擋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