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不出的存款:又是小品的一個翻版

時間:2012-02-14 10:05   來源:紅網(wǎng)

  去年4月,老伴突發(fā)腦溢血去世,漢中市漢臺區(qū)的鄭大媽想取出老伴在銀行的存款治病,但因老伴走得突然,沒有留下存折密碼,銀行要求鄭大媽到公證處對此筆遺產(chǎn)進行公證后才能取出;到了公證處后,被告知需要提供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等材料,因老伴的父母死亡較早,其母親解放前就已死亡,無法取得證明。因此這些存款,鄭大媽至今取不出來。(2月13日《西安晚報》)    

  這真是具有喜劇色彩的一幕。明明存折上寫著老伴的名字;明明鄭大媽的三個兒子,均表示這筆存款留給母親看。幻髅鞴牌旁缫堰^世,不可能存在繼承糾紛,但就是取不出來。而取不出的理由,又是那樣的冠冕堂皇于法有據(jù)——銀行大堂經(jīng)理說,公證是為了證明遺款的歸屬權(quán),也是對儲戶意愿的尊重。公證處則要求家屬提供死者的戶籍、死亡證明,同時要求提供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為什么這樣做呢?因為按照我國繼承法,這筆遺產(chǎn)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是死者的老伴(鄭大媽)及其子女,還有死者的父母。公證處索要死者父母的死亡證明,也是為了防止日后發(fā)生糾紛。同時,如果沒有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似乎公證詞也沒法去寫。    

  不否認這樣的政策條款,初衷是一片好意,沒準還是經(jīng)驗教訓(xùn)的總結(jié)汲取呢。但是任何條款,都不可能涵蓋現(xiàn)實生活的復(fù)雜情形。因此在執(zhí)行中,就有一個溯本求源的問題。本是本真,源是源頭。也就是說,你要弄清法律規(guī)定的本意和事件的真實情況,循著這個原則,就能理想地解決矛盾,就能在冰冷的制度面前,加上人性的溫度,使死的制度靈活起來。從而達到既有政策的嚴肅性,又有執(zhí)行的靈活性。照本宣科,就好比方向盤上掛骨頭,狗都會開,而靈活執(zhí)法,就需要較高的責任和智力了。比如說,公證要求提供死者父母死亡的證明,一般情況下并不難辦,但對于一個已經(jīng)76歲高齡的死者來說,他的父母即便雙雙在世,也當在百歲以上,這就非常罕見。其次,死者父親祖籍東北,母親解放前(1948年)已經(jīng)過世;父親隨死者支援西北建設(shè)來到漢中,77年(84歲)也已亡故,現(xiàn)在再要回東北開具兩個老人的死亡證明,理論上也許可行,實際上不大現(xiàn)實。遇到這種具體情況,難道就只能死守條款束手無策了嗎?顯然不是!   

  首先,死者生前在漢中工作,從他的同事鄰居乃至組織中,完全可以找到相關(guān)證明,證明他的家庭結(jié)構(gòu)。根本沒必要為了區(qū)區(qū)4.5萬的存款,千里迢迢趕往東北。何況老家已無親戚,誰又能證明老人的子女身份呢?再者,公證是為了免除繼承糾紛,既然死者的老伴以及三個兒子,已經(jīng)對這筆存款達成一致,就算三個兒子的爺爺奶奶還都建在,也屬于多數(shù)意見,即6人中4人意見相同。既如此,又能產(chǎn)生多大的分歧糾紛啊?退一步講,4個人還可以達成一個協(xié)議,承諾對于這筆遺產(chǎn),如果還會有爺爺奶奶出來主張權(quán)利,就進行重新分割。然后對這個協(xié)議進行公證——我不能證明我沒做什么,但我能證明我要做什么——這樣,銀行不就可以打消顧慮,予以兌取了?    

  幾年前的春節(jié)晚會上,小品《開鎖》讓人忍俊不禁。其中,黃宏扮演的角色要給妻子一個驚喜,但錢卻被妻子鎖進了箱子,無奈請來開鎖公司,但林永健扮演的開鎖人員,要求黃提供身份證、房產(chǎn)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可證件也在箱子里面,于是找來物業(yè)公司,物業(yè)公司代表“鞏漢林”,同樣要求出示證件,才愿證明業(yè)主身份。于是,林和鞏之間,就有了下述對白:    

  林:你(指鞏)不給他證明我怎么給他打開呀?    

  鞏:你(指林)不給他打開,我怎么給他證明呀?    

  結(jié)果當然是往復(fù)循環(huán)糾纏不清,上述新聞,就有點《開鎖》的喜劇元素。而要打開這把心鎖,沒有人與人之間的起碼信任,沒有人性的周到服務(wù)的理念,恐怕也難以找到走出僵局的路徑。(雷鐘哲)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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