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法院庭審的一起交通事故本來很普通,可是,因為傷者告肇事車主、保險公司索賠交強險醫(yī)療費1.2萬元,超過了“規(guī)定”的1萬元,案子一下子吸引了眾多媒體的目光。對此,有不少接受采訪的律師都認為,應根據實際狀況定出更加合理的賠償限額。甚至有律師稱,“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最高1萬元,撞死可獲11萬元賠償,這不是誘導人家撞傷還不如把人撞死嗎?”(《鄭州晚報》3月27日)
交強險賠償限額額度及其分項限額賠償模式,的確存在一定的問題。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漢宇就對此提出質疑,認為這種分項限額賠償制度實際上是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當時,李漢宇也提出,由于1萬元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對于多數交通重傷事故可謂杯水車薪,機動車一方可能做出“撞傷不如撞死”的逆向選擇。
雖然交強險賠償限額是否過低,是一個值得爭論的問題,但是在爭論中使用的論證邏輯卻讓人詫異。沒錯,單從交強險獲賠的角度看,的確存在著“撞傷不如撞死”的情況,但是這并不應該轉化為在交通事故中鼓勵車主“撞傷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要知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強險獲賠只是一種在經濟上的風險分散,并不涉及其他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主撞傷當事人,非但不竭力施救,而是通過“反復碾壓”或者“故意加害”來撞死當事人,雖然其在經濟賠償上的風險可能降低,但在法律上的風險卻大大增加。從法律上講,之前撞傷的行為,至多算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二次傷害”就完全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前者量刑最高幅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者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事實上,很多人都是沒有法律和保險專業(yè)知識的普通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當下,不可能瞬間做出“撞傷不如撞死”的經濟學分析判斷,而只能根據自己現有的知識做出抉擇。如果他們在耳濡目染的輿論環(huán)境中,總是能夠聽到“撞傷不如撞死”的論調,那么缺乏法律專業(yè)知識的他們,就有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在沒有交強險賠償限額爭議之前,一度甚囂塵上的“撞傷不如撞死”,難道不是誤導不少人走上“故意殺人”犯罪的不歸路嗎?
這就提出一個嚴肅的命題,媒體在進行這類可能導致個體做出錯誤判斷的報道時,到底應該秉承怎樣的職業(yè)倫理;蛟S有人會說,媒體只是傳播的載體,它要為不同的論調提供一個表達的平臺,至于說論調的對錯應該交給公眾去分析判斷。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所謂“客觀中立立場”,因為媒體作為一種大眾傳播工具,具有教化和引導的功能,特別是一些嚴肅的專業(yè)問題,公眾的認知程度很多時候要依賴于媒體的“轉化水平”。
從某種意義上講,媒體對于一些嚴肅社會問題的認知程度,意味著公眾的理性程度。比如藥家鑫案、彭宇案,在一些媒體的過度渲染之下,被演繹成富二代作惡和全社會道德滑坡的代表,可是,當事后被揭開的真相退去喧囂的非理性潮水后,我們發(fā)現原來有很多不理性的媒體在裸泳。藥家鑫從交通肇事者最終演變成必須領受死刑的殺人犯,一句“農村人難纏”難道沒有媒體不理性報道投下的陰影嗎?所以,在一些涉及深層次是非問題上,媒體報道多一些理性,我們的社會就可能少一分暴戾情緒。茲事體大,切不可等閑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