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市政協(xié)十二屆一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的《政協(xié)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guī)定對于委員有無故缺席全體會議、屆內累計3次無故缺席政協(xié)活動或者兩年內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等劃種情形之一的,先由分管副主席對其進行約談并予以書面告誡;如果經過這些程序還不改正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予以勸退。(《烏魯木齊晚報》3月22日)
確實,代表委員參政議政職責的履行情況如何,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下情上達”和“上情下達”的暢通與否。茲事體大,對代表委員如何嚴格要求也不為過。
以此衡量烏魯木齊市政協(xié)出臺的《辦法》,雖不一定盡善盡美,但至少已經給了政協(xié)委員一些壓力,使得一些沒有充分盡職盡責的委員,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樣“濫竽充數”了。其實,早在2007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廣州市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早就首次提出“人大代表履職實行考勤登記”,并將人大代表的考勤情況作為換屆時能否連任的重要參考標準。
這些規(guī)定對于督促代表委員更好地履職,顯然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僅有這些還遠遠不夠。以考勤為例,這原本是代表委員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連會議和活動都不參加,又何談履行職責?當然,從不缺席會議并不意味著履職最好。至于說兩年內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顯然比單純的考勤考量更進了一步,但這一點還是問題不少,到底是五年提一份高質量的議案好,還是年年都提“雷人提案”更盡責呢?
這就反映出對代表委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自上而下考核的尷尬,由于在很多時候,衡量參政議政的質量水平是一個相對主觀的東西,很難用一個整齊劃一的標準來衡量。而且即便有這樣的標準,衡量起來也是勞民傷財、得不償失,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只能退而求其次,用那些外在的數字性指標來衡量代表委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要破解這一尷尬,其實并不太難,那就是把自上而下的要求和自下而上的督促,用制度化方式有機結合起來。事實上,公眾一點都不缺乏督促代表委員履行職責的熱情。最近,《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對2421人的一項調查顯示,88.2%的人期待代表委員履職日;,76.1%的人想知道自己居住、工作地的代表委員的聯(lián)系方式;73.8%的人表示,如果知道居住、工作地的代表委員的聯(lián)系方式,一定會向他們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在公眾有強烈督促意愿的同時,他們在如何督促代表委員履行職責上也有很大困惑。比如,其中95.0%的受訪者直言不知道自己居住、工作地的代表委員的聯(lián)系方式。
這說明,如果能在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善的代表委員履職日;囊(guī)則,比如代表委員向所代表人群公布聯(lián)系方式、定期與所代表人群進行溝通交流并及時向他們匯報自己履職情況,公眾對履職不夠盡責的代表委員可以投“不信任票”等。這樣一來,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公眾督促壓力的代表委員,即便想偷懶,也只能想想而已。到那時,用不著領導出面費心約談甚至勸退,公眾督促的力量早就為領導代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