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太陽花學運”之“323攻占‘行政院’”案,臺北地方法院10日審結(jié)。澳門《新華澳報》發(fā)表署名富權(quán)的評論文章指出,意料之中的判決結(jié)果,不是無罪,就是能易科罰金的自由刑(易科罰金:是指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規(guī)定條件,準以罰金替代自由刑執(zhí)行,折抵的罰金完納后,原判自由刑就認為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制度,下同),而判決以外還有很多其他的理由。
評論摘編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昨日對“太陽花學運三大案”中的第二案“3.23攻占‘行政院’案”作出一審判決,“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等十人,被控涉犯煽惑他人等罪,均無罪,全案可上訴。其余包括陳建斌、黃國揚等十一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損壞公物等罪,分別被判刑三月到五月不等刑期,均得易科罰金。
為何同是參與(以至是發(fā)動)“3.23攻占‘行政院’行動”,也均被時任臺當局“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告,但遭檢方控告涉嫌煽惑他人犯罪的魏揚等八人、被控竊盜濃煙逃生包的二人,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無罪;而合議庭為何卻認定妨害公務的八人、毀損公物的三人有罪呢?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廖建瑜昨日向媒體說明,被判決罪名成立者的有罪原因,是有勘驗的錄像帶、光盤,及在場警員明確指證其犯行,妨礙公務的行為是非常的明顯,并不屬于人群推擠所造成的強制情況。其中陳建斌、黃國陽將正在勸阻民眾爬鋁梯進入“行政院”二樓接待室的警員,以強力拉扯、推擠的暴力方式,推、拉下臺階。此外,另外六人分別為陳威丞出言威脅、恐嚇警員;謝升佑為惡意沖撞警員;許哲榕被警方留置在廁所時,向樓下群眾高喊“警察抓人,救我” 的聳動言論,制造危險紛爭,引來外圍群眾不滿,還與警員推擠拉扯。而吳崇道、劉建明則在警方執(zhí)行道路凈空時,故意拍打警方盾牌,大力推、拉、踢警員,經(jīng)制止但仍持續(xù)踢打警員;林唐聿則是站在監(jiān)視搜證警員后方,以棉被“蓋布袋”的方式罩住警員的頭,順勢推倒警員。另三名被告中的李冠伶、許順治,以破壞剪剪斷捆綁鐵拒馬的鐵絲;黃茂吉與數(shù)名身分不詳者合力破壞“行政院”中央大樓的大門,讓大門被拉壞不堪使用。至于唯一被控妨害公務,但獲判無罪的吳浚彥,合議庭認為他是在群眾與警員推擠之間被迫推擠警察,而非自發(fā)性“積極主動”攻擊警察,因此判決無罪。
同是一個臺北地方法院,就在一個星期前,對“太陽花學運三大案”的“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各位被告進行一審判決,宣布被檢方控告煽惑群眾占領“立法院”;在“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聚集,涉嫌“違反集會游行法”;判處議場執(zhí)行驅(qū)離警員“妨害公務”的被告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二十二人無罪;而臺北地院宣稱,參酌島內(nèi)及國外有關(guān)“公民不服從”(又稱“公民抗命”)的學說,認定其為“公民不服從”行動,因而判決所有被告皆無罪。
但“時代力量”黨團和“攻占‘行政院’案”的辯護律師,也說參與“攻占行政院”行動的學生和平民,也是在踐行“公民不服從”學說及理論,應當全體被告也比照“占領‘立法院’案”的被告,一律判決無罪,但為何其中的一些被告卻被一審宣判有罪?
相信,不少人也會有此疑問。而在案情實體方面,廖建瑜已經(jīng)做出了說明。至于他的說明以外的原因,則可能還有以下幾個。其一、臺北地院在對“占領‘立法院’案”全體被告作出無罪判決后,引發(fā)社會普遍議論,認為這些被告并不完全符合“公民不服從”學說的七大要件,因為其中的第四件就是“和平、理性、非暴力”。而且其第六件“必要性原則”也指出,必須是“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才能行之,而學生們還有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等法定途徑行使正當權(quán)益。因此,這就使得臺北地方法院也感到,案情比此更嚴重的“攻占‘行政院’案”,不能再采用“公民不服從”學說,而必須維護社會秩序及“官衙”權(quán)威,因而“撥亂反正”,將司法女神手中天枰的砝碼,稍移向中端。
其二、臺當局“行政院”與臺灣“立法院”的“政治含金量”并不相等。雖然民進黨已經(jīng)實現(xiàn)“完全執(zhí)政”,但在“立法院”的“完全執(zhí)政”還不是絕對的。盡管民進黨黨團仗著占據(jù)多數(shù)議席,再加上“時代力量”黨團有時還加上親民黨黨團給予策略聯(lián)盟式的合作,各項法案幾乎都成為民進黨的囊中物,因而可以將國民黨黨團“摁住打”,甚至強勢通過了帶有欺辱性質(zhì)的“不當黨產(chǎn)處理條例”等,但畢竟仍不是民進黨“清一色”,有朝野各黨,尤其是表面上是“戰(zhàn)略盟友”的“時代力量”,也“另懷鬼胎”。因而已經(jīng)成為“民進黨開的”法院,在判案時必須注意這層微妙關(guān)系。而“行政院”則完全不同,權(quán)力已經(jīng)緊緊操控在民進黨的手中。在此政治態(tài)勢下,今后倘再發(fā)生沖擊“行政院”的事件,就將嚴重威脅到進黨的執(zhí)政權(quán)威。尤其是在“時代力量”已經(jīng)暴露了“反骨”,計劃在即將到來的“九合一”選舉,及2020年的“立委”選舉中“大展拳腳”,在選前為凝聚“憤怒青年”選民,可能會使用同樣的辦法,沖擊民進黨的“官衙”。因此,民進黨當局及早做好 “預防性管控”工作的部署,因而該案就正好是可以提前作出阻嚇。但又不能“撕破臉”,因而知名的頭兒宣判無罪,對不知名參與者則判決有罪,而且還可易科罰金。不過,“時代力量”黨團仍不滿足,說不好將會成為今后與民進黨分道揚鑣的發(fā)端。
其三、王金平與江宜樺的態(tài)度不同。在“太陽花”學生沖進“立法院”時,王金平拒絕使用“立法院警權(quán)”,沒有請求“警政署”和臺北市警局支持,事發(fā)后也不提起告訴;而江宜樺則堅持提告,后來在政黨輪替后,新任“行政院長”林全雖然撤訴,但畢竟案情中有暴力對待警員等部分,警方仍然按公訴原則處理。何況,刑事毀壞損失有所不同,“立法院”議場的損毀為數(shù)百萬元,而且有商人“買單”,“立法院”無需作出財務支出;而“行政院”的毀壞程度則較為嚴重,而且還有泄露機密之虞。在應對“太陽花學運”過程中吃盡苦頭的警方,當然要討回公道,滿足心理平衡。
其四、現(xiàn)在由于蔡英文拒絕承認“九二共識”及其“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核心內(nèi)涵,導致兩岸聯(lián)絡機制完全“停擺”,不要說是恢復談判,就是函電也是“已讀不回”。民進黨內(nèi)的一些較為溫和開明者,已在議論,其實“兩岸服貿(mào)協(xié)議”并不是那么“壞”,民進黨完全可以拿來實施。但由于當時民進黨中央先是阻擾對“兩岸服貿(mào)協(xié)議”的審查,后是對“太陽花學運”針對“兩岸服貿(mào)協(xié)議”的所為“樂見其成”,縱容民進黨“立委”在議場門外阻止駐院警員進去議場維持秩序,并向?qū)W生們運送物資,使得其無法在政黨輪替之前完成審查,F(xiàn)在民進黨成了執(zhí)政黨,想要享受該協(xié)議的“甜頭”,尤其是在預料此后都將不會有新的兩岸協(xié)議的前景下,卻因為自己“缺乏遠見”而流失了,可以說是有苦說不出口。那些表面上必須遵守“司法獨立”,實質(zhì)上“偏綠”的法官,即使沒有收到任何指令,也必會在行使“自由心證”時,為蔡當局出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