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夫婦清晨回臺,兩人對于敏感的關鍵問題,一律回答“不清楚、不知道”。
陳致中與黃睿靚夫婦終于要回來了!這對夫婦在海外宣稱他們在洗錢案中只是人頭,是“被支配跟被指示的角色”,是不是如此,也只能待檢調進一步厘清。臺灣《中國時報》社論指出,有一樁可以確定的事實是:這對夫婦迄未上過一天的班,名下卻擁有數以億計的戶頭,就算真是“選舉結余款”,存入的卻是私人戶頭,這其間所涉及的贈與行為,稅務單位難道都不必有作為嗎?
確實,陳水扁久任律師,精通訴訟過程,在日前召開記者會,坦承將兩千萬美元“選舉剩余款項”匯往海外之前,必已針對日后刑事訴訟各項相關因素詳盡推估過,也早籌妥因應之道。可以預見,本案日后必然是一審、二審、發(fā)回更審,往來纏訟,極可能歷經數年,仍難判刑定讞。
社論說,刑事手段難以快速、明確制裁貪墨枉法者,剩下來的,只能祈助民事手段。而最快速、最有效、最能立竿見影、最能讓當事者痛到骨子里去的民事手段,就是租稅懲罰。
無論全案目前如何撲朔迷離,可以確定的是,陳水扁已經明確承認,有兩千萬美元資金匯往海外。而海外戶頭,則為其子、媳所有。如此一來,“國稅局”不必再多所查證,就已經坐實了陳水扁逃漏贈與稅。
目前,檢察官已經針對全案,約談證人與被告,搜索相關資料,待全案偵查結束,起訴相關人犯之后,全案即可刑事、民事兩條途徑分別進行。刑事途徑,自然是交由地方法院,進入一審訴訟;民事途徑,則因巨額資金是否為“貪污所得”,有兩種處理方式。
經檢察官認定,凡屬“貪污所得”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自當追繳。如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這筆巨額資金為貪污所得,那么就輪到“國稅局”上場,追繳贈與稅。
依照臺灣現行“遺產贈與稅法”,僅陳水扁認帳部分,至少就有超過臺幣六億兩千萬,因此,絕大多數金額都須適用最高級距稅率50%。粗略估計,可以追回的贈與稅將近三億元。稅款之外,另有罰鍰,最低額度為稅額一倍,亦即,罰鍰、稅款同額度。如此一來,僅僅陳水扁認帳部分,就可經由租稅途徑,替公庫收入臺幣六億元,幾乎全數追回外逃資金。
當然,實際上能否追回,則有賴于“高檢署”與“財政部”是否采取充分“保全措施”而定。對此,“財政部”應該積極主動,現在就應未雨綢繆,針對本案將來租稅問題,與“高檢署”綿密聯(lián)系,務必掌握陳水扁家族目前在臺灣所有財務狀況,防止繼續(xù)脫產。
社論認為,就事論事,這次陳水扁家族爆發(fā)海外洗錢超級丑聞,失職的不只是檢調單位,“財政部”與所屬“國稅局”,也是顏面無光,表現差勁。
租稅理論有一種說法,認為當局征稅,應該講究“節(jié)約稽征成本”原則。用白話文說,就是以最少的人事成本,收到最大額度稅款。譬如說,綜合所得稅須耗用大批人力,針對廣大薪資所得者課稅,就很不符“節(jié)約稽征成本”原則。所有稅目當中,遺產贈與稅最能節(jié)約稽征成本,只要少數人力,就能征得大筆稅款。
許多年前,“財政部”暨其旗下五個“國稅局”就吹法螺,說是小戶亂搬財產也就罷了,他們專門針對大戶,集中少數人力,平常就密切注意大戶動態(tài),隨時掌握數據數據,該建文件的建檔,該列管的列管。換句話說,遺產稅、贈與稅,抓大不抓小,犯不著為了幾萬塊錢稅款,勞師動眾,多費心思。他們集中火力,瞄準大戶,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
這話,他們說說,外界聽聽,財稅單位姑妄言之,社會大眾姑妄聽之,到底靈不靈,得憑數字說話。這次扁家海外洗錢疑云,整個臺灣都被瞞得密不透風。這當中完全在狀況外的,就是財稅單位。那么多錢搬來搬去,涉及多少贈與稅?雖說是人頭戶搬運,難道“國稅局”真的一點不知?
扁家可以這樣搞人頭,搞海外洗錢,其它豪門巨室亦復如此,也是以人頭、銀樓,運輸資金,內外流通!柏斦俊睕]法掌握扁家洗錢動態(tài),自然也抓不到其它豪門巨室人頭、洗錢、贈與。小戶不值得追,大戶又追不到,“財政部”暨所屬“國稅局”,這幾年難道都在睡覺?
社論指出,扁家這刑事官司,還有得打的,調查、起訴、一審、二審、發(fā)回更審,恐怕拖到驢年馬月都不會有結果。真要彰顯社會正義,還是得靠“國稅局”,先把稅單開出來,該補的補,該罰的罰,要他有得貪,沒得花!皣惥帧保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