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葉對質(zhì)最勁爆的發(fā)展,陳水扁當庭供稱,他在今年二月將約二百萬美金(約臺幣六千萬元)海外存款,匯交“某大老”,供做“外交工作與公共事務(wù)”之用,亦即“臺獨基金”。
臺灣《聯(lián)合報》社論認為, 陳水扁的供詞,至少可有三點解讀:一、扁家在海外的存款,果然不止是瑞士銀行查扣凍結(jié)的“海角七億”,現(xiàn)在不就又冒出了二百萬美金嗎?二、陳水扁在任內(nèi)刑事豁免的數(shù)年間,顯然早已完成訴訟策略的構(gòu)思與部署,這二百萬美金就是他為“臺獨基金”預(yù)設(shè)的“證據(jù)”。三、“臺獨基金”不止是司法訴訟的辯詞,更是他政治操作的策略。
社論指出,通曉法律者一眼即可看出,這二百萬美元根本是個充滿權(quán)謀計算的假動作;因為,倘若未來證明這二百萬美金是出自貪污贓款的大水庫中,很可能發(fā)生以下后果:一、法院必將追繳這筆贓款;二、這名大老若是稍具清望,亦不致同意將這些臟錢用于“臺獨大業(yè)”;三、“司法”當局可判處陳水扁繳回二百萬美元贓款,并命其繳納贈與稅,連罰金可達新臺幣約五千萬元;四、倘若陳水扁拒繳贓款及稅金,可追征其家產(chǎn)抵數(shù);五、大老可能涉嫌“收贓”,在法律上必須繳回;六、若發(fā)展至此種情勢,大老為顧惜“臺獨”形象,應(yīng)當會將錢繳回,但陳水扁恐仍不能免于補繳贈與稅。
社論指出,陳水扁通曉法律,他對于這二百萬美元在法律及政治上的上述效應(yīng)早已計算清楚;然而,他雖明知這筆“基金”最后勢將落空,但他仍處心積慮地做出了這個假動作。這二百萬美元的“基金”,在法律上無論如何皆不足辯解扁家的貪污洗錢罪行;陳水扁要這樣做,主要是在為案發(fā)后向綠營作政治交代,欲藉以狡證他不是貪污自肥,而是確有“臺獨基金”的構(gòu)想并已見諸實際行動。如今尚不知這名“大老”的身分,亦不知他究竟是與陳水扁套招或在二月收錢時并不知情;倘系不知情,陳水扁形同將贓款硬塞到大老手中,不但是惡意利用了這名大老,拖人下水,也不啻是用臟錢污染了“臺獨”的形象。
這二百萬美元的曝光,使得扁案更加金光閃爍。陳水扁一路以來,不斷揭示他對民進黨及綠營的大量金錢資助,這未必能在“司法”上脫罪,亦不可能圓飾“一毛錢未入個人口袋”的謊言;但他的這套說詞,必然可以引發(fā)綠營基層的同情與支持。所以,這不是“臺獨基金”,而是綠營看不到也拿不到的“收買基金”。然而,陳水扁的貪腐及騙詐狡賴卻是天日共見的事實,“臺獨”難道相信那轉(zhuǎn)彎抹角匯到海外的二百萬美金是清白的?難道“臺獨”的理智會受二百萬美元蒙蔽收買?動用這二百萬美金臟錢會不會使“臺獨”永遠洗刷不清?
昨日開庭的另一焦點,是因葉案又涉圖利罪,所以庭訊內(nèi)容涉及泄密與洗錢的關(guān)系;問答之間,形同逼使陳水扁將貪污案及洗錢案的辯護架構(gòu)充分暴露,破綻百出,這對陳水扁在“公務(wù)費案”及洗錢案的情勢甚為不利。不過,葉案似仍應(yīng)以泄密案為重點,不必橫生枝節(jié);若在進度及范圍上超越了特偵組的專案,未來恐將涉及“一事不再理”的爭議。
社論認為,至于泄密案,姑不論其他,陳水扁既已承認他將葉盛茂告知之事,“詢問”犯罪嫌疑人吳淑珍,如此即已經(jīng)成為泄密罪之共犯;至于“情資/公文”之辯,只要認定葉盛茂自留之影印本為公文,則陳水扁亦難逃隱匿或毀棄公文之罪,畢竟他也承認“扔掉了”。待葉案審判進行至適當階段,法官即可將陳水扁告發(fā),由地檢署起訴。陳水扁欲脫罪,機率極微。
陳水扁如此鄙視“臺獨”的理智與良知,用心可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