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昨日在言詞辯論及最后陳述中仍不認罪。蒞庭檢察官林怡君,在論告的結尾引用了陳水扁的自問名句:“難道阿扁錯了嗎?”接著,她當庭希望合議庭能借判決向陳水扁明確指出:“是的,你真的錯了!”
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的社論對此指出,這是臺灣司法史上的重大時刻,曾任領導人8年的陳水扁以貪污罪被告的身份從看守所被解送出庭,他雖用盡各種“干擾司法”的手段堅不認罪,但檢察官及法官終于將審理程序推進至最后階段;現(xiàn)在,陳水扁有罪無罪已由不得他自說自話,且看9月11日的一審宣判。
有關陳水扁的審理程序昨日全部終結,已可確定他始終不認罪。其實,不認罪并非陳水扁唯一可以選擇的訴訟策略;他也可以誠實認罪,向社會道歉,并期望民眾能給民進黨一個去腐生新的機會,他自己則亦可望在法官的斟酌及社會的同情下,獲得減刑并爭取特赦。但是,陳水扁卻不此之圖,他使盡了種種匪夷所思的手段堅不認罪,挾持民進黨,撕裂社會,更冒著法官可能從重量刑及不能爭取特赦的風險。
社論指出,陳水扁采取此種激烈又極端的訴訟策略,或會使他陷于連特赦都不可能的境地;這卻是陳水扁的性格底蘊與一貫風格。執(zhí)政8年,他也因此曾使臺灣屢屢陷于危地險境。
陳水扁的性格中有兩大特征:一是“極端又偏激”,二是“不計后果及代價”。這是一種“零或一百”、“全有或全無”的權威人格,而陳水扁已呈病態(tài)。在訴訟過程中,陳水扁似想象他能用絕食等“里應外合”的手法摧毀司法程序,但最后卻可能落得因失去社會同情而不能特赦的下場。這種“極端又偏激”、“全有或全無”的選擇,在陳水扁過去的政治操作中可謂屢見不鮮。
例如,2006年5月,陳水扁因“終統(tǒng)事件”與美國齟齬,竟在“出訪”時下令將專機開往利比亞;陳水扁當然是借此向美國示威,但此種偏激又極端的操作最后卻只是一場鬧劇,陳水扁終在臺美關系上付出了慘重的代價。又如,他在2007、2008年“總統(tǒng)大選”期間,一面洗錢,一面升高“統(tǒng)獨”與族群沖突;如今回顧,種種切切皆是刀口舔血的極端又偏激的行為,最后陳水扁毀了謝長廷的“總統(tǒng)大選”,借以建立他自己身為“臺獨旗手”的地位。另如,他對吳淑珍1985年車禍的操作及“三一九”兩顆子彈的疑竇重重,皆可見其極端、偏激,及不計后果和代價。即使以扁案的情節(jié)論,亦不同于一般貪污案件,關于南線項目、偽造犒賞清冊、以“總統(tǒng)”地位召集“內閣”決定龍?zhí)顿彽匕,及為陳?zhèn)慧聘律師以監(jiān)視其動向等情節(jié),皆非正常人格所忍為與敢為。至于其“干涉司法”的手段,更是無所不用其極,包括誣指法警傷人;他唯一較為“節(jié)制”的動作,是三次“絕食”皆是虎頭蛇尾。唯他雖在絕食上對自己寬厚,但他為了自私自利的私我目標,卻向來不惜臺灣社會(及民進黨)為他付出任何慘重的代價。
陳水扁在訴訟策略上所犯的錯誤,與他過去主政時期所犯諸多重大錯誤的形態(tài)如出一轍。其錯皆在逐末舍本、用奇舍正、尚虛棄實,只求一時急效而不計后果,沉溺于權謀而踐踏義理;過去他是如此操弄臺灣,如今他也這樣操弄司法。
社論認為,陳水扁此種人格特質,其實對他自己及對臺灣與民進黨皆曾產生重大傷害!叭痪艃深w子彈”是他統(tǒng)治正當性崩潰的主因,他將專機開到利比亞則使他完全失去了美國的諒解,他對“法理臺獨”的操作亦使他在兩岸關系上走入絕境;現(xiàn)在,他又用這種“全有或全無”的訴訟策略來面對司法,其結局可能是使其子媳亦被判重刑,且連特赦的機會也遭自己摧毀。性格決定命運。陳水扁這樣的人格特質,在治理臺灣方面不可能做到“中間路線”,在訴訟策略上則亦形同自殺。真是:斯人也,而有斯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