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只是個人恩怨,無關(guān)社會之痛

時間:2011-09-19 10:57   來源:中國網(wǎng)

  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引起輿論喧嘩后,我一直在關(guān)注著一個結(jié)果,等待驗證自己的判斷力。這個結(jié)果來的不算太遲:“14日下午,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受傷夫婦與李、蘇二人家長會面,雙方達成和解。夫婦二人稱已接受兩個孩子家長的道歉,將不再對此事進行追究,并希望今后能對孩子嚴加管教!保9月15日《京華時報》)

  歸納之下,就是這個新聞的標題《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和解 受傷夫婦將不再追責》。這不但被筆者預(yù)先言中,更可能是李雙江之子早就知道的,否則,他哪來的這股“勇氣”。對此,在相關(guān)評論中,網(wǎng)友們再次憤然。但這又是必然的也是最好的結(jié)局。我們還有什么理由苛求李雙江?扭轉(zhuǎn)權(quán)貴子弟橫行霸道的社會風氣,李雙江是擔當不起的;我們也沒有理由責怪受傷夫婦的軟弱,他們在事發(fā)時的不依不饒,可能只是氣頭上的狠話,更何況他們當時也不知道,行兇者是大名鼎鼎的李雙江之子。很多時候,人的喜怒哀樂,都是利益得失的使然,而在不同的價值觀支配下,趨利避害大致可以作為大多數(shù)人的選擇。

  其實,人們對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處理結(jié)果的期盼是茫然的。因為,人們希望嚴懲行兇者,不光是對受害人的聲援,實質(zhì)是對某種社會現(xiàn)象的憎惡。但是,如果李雙江之子確實不滿16周歲,他就無法成為扭轉(zhuǎn)權(quán)貴子弟橫行霸道的社會風氣的嚴懲“標本”,即使法律想做一個以儆效尤的姿態(tài),李雙江之子也不符合“標的”。李雙江之子“一個人在拘留所度過”中秋節(jié),已經(jīng)算是“法硬上大夫”了。客觀的說,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的善后,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證據(jù),在法律范圍內(nèi),幾乎沒有什么深究的余地了。

  然而,對一起打人事件,涉事雙方都“和解”了,為何公眾還“意猶未盡”?實乃打人事件所觸痛的,不僅是被打的夫婦,而是公眾的感情。因此,“李雙江之子打人事件和解,受傷夫婦將不再追責”,只是個人恩怨層面上的,公眾對這種社會惡習的憤憤不平,是不會隨之輕易和解的。但就法律而言,也是無可奈何的。

  正因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所以把一些在道德范疇內(nèi)就格格不入的問題,最終放到底線上來處理,本身就是社會的不幸。當“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成為一個階層并逐漸固化的時候,不同階層間的地位懸殊必然引起相互歧視和對立。而這種歧視和對立,來自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公,來自公眾對權(quán)力尋租下權(quán)錢交易的憎惡,這就難以形成和諧的社會基礎(chǔ)。這種社會階層間的對立情緒,就像一股暗流,一旦有了宣泄口,其勢是洶涌的。而當權(quán)勢二代反復(fù)用他們的驕狂觸及這一社會痛楚時,人們的反應(yīng)是激烈的。李雙江之子打人后叫囂“誰敢打110”,就把一起打人事件上升為權(quán)勢階層的仗勢欺人,被深深刺痛的就不僅是被打的夫婦,而是本來就對特權(quán)階層深惡痛絕的民眾。人們聯(lián)想起一系列權(quán)勢二代有恃無恐的行徑,被激怒的情緒就超出了事件的本身。這種社會后果,事件的當事人是負擔不起的,在法律的范圍內(nèi)解決也是就事論事的,即使李雙江因此身敗名裂,能對這個貧富二級分化,社會階層日趨固化的社會有什么救贖作用么?

  因此,類似事件引出的社會問題是值得驚醒的。如果社會形成一個任意欺壓弱勢群體的階層,如果權(quán)勢成為欺壓普通百姓的資本,那么,就有違制度的性質(zhì)和社會的屬性了。因此,滿足于“事件和解”和“不再追責”是遠遠不夠的,人們何嘗不能認為,這樣的“和解”是又一次體現(xiàn)了權(quán)勢的無所不能?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不公問題,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將是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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