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18時,@于方強NGO(實名認證為“南京天下公執(zhí)行主任”)發(fā)微博稱,90后公民程帥帥計劃送給北大新校牌“北京人大學”(意指北大招錄本地學生過多,成為“北京人的大學”),遭到北大保安扣留,后被帶往海淀派出所。在派出所待了8小時后,程被帶回家鄉(xiāng)。(9月12日《大河報》)
計劃送匾而已,最后何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之罪呢?程帥帥自述只是想通過行為藝術引起關注,呼吁取消高考戶籍歧視,結(jié)果警方卻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名,將他在派出所扣留了近8小時后,又將其送回新蔡縣拘留所接受“訓誡”。程帥帥的送匾行為引來眾多網(wǎng)友聲援,被認為是“有意義的行為藝術”,而北京大學卻因此頗受非議,被認為“缺少氣度”。盡管送匾風波的社會影響有限,不過,事發(fā)后警方扣留程帥帥、并將其遣送回新蔡縣是否合法,程帥帥被扣“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能否成立,卻應該引起公眾的警惕。
程帥帥只是計劃送匾,并未成功實施,盡管其送匾行為針對的是北大,但是并未帶有任何的攻擊性言辭,更不存在任何誹謗、詆毀北大名譽的舉動。因此,其行為確實不會對北大構(gòu)成侵權(quán),更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相反,給北大送匾的行為藝術只是程帥帥的一種意見表達,一種贈與行為,涉及公民的表達自由和行為自由,而警方卻在事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警方是否有可能已經(jīng)侵犯了程帥帥的民主權(quán)利和人身權(quán)利呢?如果類似于送匾這樣的贈與行為也被認定為構(gòu)成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恐怕公民的一切自由權(quán)利也將大打折扣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其實,整個事件的事實很明朗,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程帥帥給北大送匾就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而是有關方面希望限制、阻撓程帥帥這種表達行為而已。但是,既然憲法和法律賦予并保障公民的自由權(quán)利,那么,無論是誰,抑或出于何種目的,只要送匾行為不會干涉、妨礙和侵犯任何一方的權(quán)利、利益,那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quán)干涉、阻撓,否則就會嚴重侵害程帥帥的合法權(quán)利和自由。如今,北大和警方都對外都稱“不知情”,那么,程帥帥在送匾事件中被侵害的民主權(quán)利和人身權(quán)利也應該被隱瞞嗎?顯然不是這樣。如果警方確實依法認定程帥帥的送匾行為對北大的權(quán)益、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侵害,那就應該公之于眾,給出有力的證據(j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而不是現(xiàn)在的回避態(tài)度、以“不知情”為借口推脫。
盡管這次送匾的風波波及范圍有限,我們不能抓住不放而上綱上線,但是,因小見大,部分警方為達成某些目的,無視法紀,以這種莫須有的罪名限制、犧牲公民自由和權(quán)利的行為,卻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警惕,因為我們自己可能就是下一個“送匾的程帥帥”。(中國臺灣網(wǎng)網(wǎng)友 余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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