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17日社論說,不出意外,“中選會”終究還是向政治壓力低了頭!盡管時程上刻意拖延了一個月,但這半個多月的冷卻期顯然只是緩兵之計,即便多數(shù)縣市選委會已經(jīng)表態(tài)反對“一階段領投票”,還是沒有影響最后的結果,“中選會”在泛綠委員占絕對優(yōu)勢下,依舊強渡關山,堅持采取“分桌領票,一階段投、圈票”的方式,占多數(shù)的泛藍執(zhí)政縣市也集體聲明“中選會違憲違法”,并宣稱將依舊堅持采取原先的“兩階段領投票”方式,未來在選務上形成“一島兩制”的情況幾乎已是確定。而這一切也正如外界所預估:“這不是爭議的結束,而是爭端的開始!”
社論指出,“一階段領投票”根本就是個妨礙選民“自由意志表達”、違反“秘密投票”原則的“違憲”行為,這個“憲政”原則的破壞絕不是“中選會”硬拗什么“便民考慮”或是“選務考慮”的說詞可以彌補回來的。換言之,從選民步向投票所領選票的那一刻起,他就必須被迫向選務人員“公開”表態(tài)他是不是要同時領取兩種選票,如果他事先不知情領了兩種選票,卻在投票過程中不愿投、圈其中任何一張票,他又得被迫向選務人員“公開”表態(tài)要退回其中一種選票,對所有選民而言,這等于是迫使他對兩種不同性質(zhì)投票“領投”與否的意向,被迫必須在所有現(xiàn)場選務人員與其它選民面前曝光,請問這是不是嚴重侵害了選民的“自由意志表達”與“秘密投票”的“憲法”保障權利?有人認為兩階段領投票也一樣會出現(xiàn)這個爭議,這完全是外行話,要知道“兩階段領投票”的設計基本上就是確立這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投票行為,它們只是在時間上被安排在同一天,但在空間上基本上還是應該有所區(qū)隔,這是不論任何政黨有否意圖以“公投綁大選”為競選策略,“中選會”都該必須善盡的本分,很遺憾的是“中選會”最后還是選擇向政治力低頭,這項決定將為“中選會”的“行政不中立”,留下難堪的歷史紀錄。
最令人遺憾的地方,是相關的爭議討論早在二○○四年就都已經(jīng)都討論過了,當時的“中選會”最終決定采取“兩階段投領票”,更多還是基于選務考慮,畢竟一次領兩種性質(zhì)不同選票,蓋錯或投錯票柜的機率都會相對增加,而二○○四年的操作經(jīng)驗也確實證明,幾乎沒有發(fā)生任何紛擾。一項已經(jīng)擁有操作成功的經(jīng)驗,“中選會”硬還是要將之改為“一階段”,這要說沒有政治考慮,能說服得了誰呢?說穿了若不是因為二○○四年陳“總統(tǒng)”發(fā)動的“買飛彈”“公投”因為投票率過低,造成連成案機會都沒有,因而才意圖借“一階段領票”的操作來沖高投票率。部分綠營人士甚至還想倡議將“立委”選票與“公投”票印在同一張選票上,這已經(jīng)不是在“公投綁大選”,而是“公投害大選”了。
社論認為,同樣也不出意外的是,泛藍執(zhí)政的十八縣市集體宣布將采取“兩階段的領投票”的模式,換言之,這意味多數(shù)地方縣市選擇抗拒當局的選務決策,這也意味“中選會”的決定,其效力僅只達于占少數(shù)的泛綠執(zhí)政縣市。按理說選務決策由當局決定,地方只是承命委辦,沒有不服從的道理,問題是假如當局強推的是一項明白“違憲違法”的行政命令呢?地方也必須要無條件的配合嗎?要知道不論是打行政訴訟或是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都一樣曠日廢時,等最后結果出來選舉早就結束了。因而此刻地方政府依法雖應服從當局的命令,但同樣的地方政府依法也是要對選務的執(zhí)行后果負行政責任的,假如地方選務機關認為一階段領投票根本“違憲違法”,在領投選票的實務上也確實“窒礙難行”且易生爭議,加上“兩階段領投票”的模式已有成功的操作經(jīng)驗,依舊選擇舊的模式,當局也只能在其事后發(fā)生爭議時才能課以行政責任。而我們非常好奇想知道的是:假如屆時采取“兩階段領投票”模式的縣市都沒出現(xiàn)問題,卻是實行“一階段領投票”模式的縣市出現(xiàn)爭議,“中選會”將會給個什么說法?
令人遺憾的是,“中選會”原本很有機會能向各界證明它有能耐“獨立行使職權”,但為了配合特定政黨“公投綁大選”的意圖,“中選會”終究還是向政治力低頭,也造成了“中央選委會”“違憲違法”在先,地方機關違法抗命在后的無奈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