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國民黨11日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撤銷王金平黨籍。王金平隨后立即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欲保住他的黨籍及“立委”職務。不料國民黨快“馬”加鞭,將喪失黨員證明書送交選務機構(gòu)“中選會”。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賴劍毅表示,王金平11日下午3點由助理前往臺北地方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及“假處分”聲請書,除了打官司確認他的國民黨籍存在外,并聲請2項假處分,禁止黨將喪失黨員證明書送“中選會”及繼續(xù)行使黨權。
賴劍毅指出,由于本案確有急迫性,臺北地方法院在收到卷證資料后,針對假處分之聲請已分案由合議庭審理中,法院會以最快的速度做出裁定;至于確認之訴部分,則先進行準備程序,再傳喚當事人、相關證人到庭辯論,審理期間約須1年。
法界人士指出,依法院實務運行方式,假處分的審理過程,法官通常會傳喚兩造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后,再進行評議作出裁定,過程約須5個月時間。但本案因為是臺灣矚目案件,且有急迫性,法院應會以“特急件”,進行緊急處置,1周內(nèi)裁定結(jié)果就會出爐。
王金平遭撤銷黨籍后,循著前臺灣“立委”許舒博模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欲暫保住黨籍。
但許案后國民黨已修改黨章,規(guī)定“申訴期間,不影響考紀會決議執(zhí)行!币簿褪撬追Q的“許舒博條款”,不再如同過去,黨員申訴期間國民黨暫不將撤黨籍決議送“中選會”。
臺灣法界人士指出,在民事訴訟上,假處分的保全程序須有必要性,例如,房子已被拆了,當事人要聲請假處分要求緩拆,就無實益。
據(jù)分析,由于國民黨在法院未作出假處分裁定前,已火速將撤銷王黨籍決議送“中選會”,王金平聲請假處分已無法定的“必要性”,故將遭法院駁回,王金平喪失“立委”及立法機構(gòu)負責人職位已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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