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8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涉四大弊案遭二度羈押抗告案,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7日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審理四大弊案的臺北地院將在19日至21日開準備庭,其中19、21日將提陳水扁出庭應訊,陳水扁勢必將在看守所中度過舊歷年。
扁委任律師鄭勝助表示,陳水扁心情略顯低落,但他早已有關在鐵籠的準備,并將委由律師聲請“釋憲”。據(jù)指出,陳水扁在北所幾乎天天振筆疾書。昨日上午前往辦理一般接見的扁辦人員劉導表示,陳水扁也要將扁案過程及心路歷程集結成冊,在農(nóng)歷年前出書《臺灣十字架》。
陳水扁的辯護律師于本月5日就臺北地院裁定羈押陳水扁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經(jīng)評議作成裁定,裁定理由指出,客觀上認定陳水扁仍具羈押之必要,自應予以羈押。
至于陳水扁辯稱他的行動公開透明,均有隨扈跟隨,其無法支開隨扈,單獨行動,一舉一動均會經(jīng)隨扈、司機報告“國安局”,不會逃亡。高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與“國安局”特勤人員的供述,與事證不符,均難以采信。
另外,陳水扁在11月11、12日臺北地院羈押庭審理時,供稱根本不知道機要費發(fā)票的事,是馬永成要他扛責任。但馬永成向檢方供稱,“這不是事實,我承他之命說了對我個人不利的話。”加上扁家至少有5.7億元巨款流向不明等,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對于曝光的贓款,有積極變造、湮滅證據(jù)之情事。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為求自保一再攻擊司法,掩蓋其涉案重嫌,甚至將機要費卷證券核定為“國家機密”,且要求臺北地院返還等,足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后續(xù)之審判或將來之執(zhí)行;亦無違背適合、最小干預暨相當比例性等原則,故認為陳水扁的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