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將2006年底前“首長特別費”除罪化。馬英九及陳水扁被控涉及“特別費案”部分,臺灣特偵組將于法案公布實施后簽結。
臺“立法院”今天上午三讀通過的“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1,明訂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jīng)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于2008年5月15日前往臺灣“最高檢察署”,拜會當時的“檢察總長”陳聰明,同時具狀告發(fā)陳水扁在支用特別費涉及貪瀆。告發(fā)狀表示,陳水扁擔任臺北市首屆民選市長,每月均有一定數(shù)額市長特別費可資運用。陳水扁出具領據(jù)列報特別費是否實際用于公務支出?以單據(jù)核銷部分特別費是否因公支用?要求特偵組介入調(diào)查。
國民黨團在拜會陳聰明之前,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控陳水扁在市長任內(nèi)用特別費支用自宅水電、瓦斯等生活費用,也以特別費犒賞員工,并支付自家插花費。
由于陳水扁擔任臺北市長任期符合此次“會計法”修正除罪范圍,特偵組將于法令實施后將本案簽結。
另外,馬英九被控于1993年到1996年間擔任當局“法務部長”任內(nèi),違法使用特別費。在馬英九上任當局領導人后,根據(jù)相關條例有刑事豁免權,特偵組將案件暫時簽結,臺檢方也將在法令公布后予以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