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31日消息 前壹周刊記者臧家宜與男友黃尚平被控恐嚇勒索鴻海集團負責人郭臺銘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宣判,判刑臧、黃2人8個月定讞。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臧家宜2006年任職壹周刊財經(jīng)記者時,與黃尚平邀請郭臺銘為出版的新書《烈日灼身——你所不知道的郭臺銘》寫序,并于書中揭露“鴻海集團在美國及大陸逃漏稅事件100萬美元”,借以向郭臺銘恐嚇取財新臺幣3200萬元,遭檢方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臧家宜、黃尚平分別遭合議庭以恐嚇取財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與2年。
另外,臧家宜及黃尚平在恐嚇案發(fā)后,又公開以“魔鬼”、“怪獸”等字眼形容郭臺銘,并于住處遭竊后影射是郭臺銘指使,法院另以公然侮辱罪各判處罰金3000元、誹謗部分各處拘役25日。
被告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后,合議庭今天將原判決撤銷。法院判決書指出,郭臺銘在與臧、黃協(xié)商交付款項前,已報警處理,2人恐嚇取財未遂造成的危害并不嚴重,因此改判2人有期徒刑1年4月,經(jīng)減刑為8個月刑期。
公然侮辱及誹謗部分,二審認為,2人是基于郭臺銘指控他們恐嚇取財,所作出的自辯言論,沒有損害郭臺銘名譽的故意,改判2人無罪。全案定讞。(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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