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9日審理二次金改案,傳訊遭控助扁家洗錢的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右)、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右2)出庭。 圖片來源:“中央社”
臺灣高等法院19日審理二次金改案,傳訊遭控助扁家洗錢的高興昌監(jiān)察人呂和霖(前)出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二次金改案,19日傳訊遭控幫助扁家購買寶徠豪宅的高興昌監(jiān)察人呂和霖等人出庭。呂和霖說,“人頭”借扁家購買寶徠,再另與扁家另簽房屋租約,是應(yīng)扁家要求。
報道說,臺檢方特偵組2009年12月24日偵結(jié)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及多名企業(yè)高層在內(nèi)的20多名被告。臺北地方法院2010年11月5日判決所有被告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19日傳訊遭控幫助扁家購買寶徠豪宅涉及洗錢的前國揚集團負(fù)責(zé)人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監(jiān)察人呂和霖等人出庭。3人于庭中仍強調(diào)沒有犯意,也沒協(xié)助扁家洗錢,認(rèn)為檢方上訴無理由。
檢方指控,扁家以呂和霖為人頭,購買寶徠11樓、17樓2戶,再與扁家另簽租賃契約,是為掩飾扁家實際購屋金錢來源。受命法官黃斯偉于庭中訊問呂和霖,為何借名購買寶徠,卻仍另與扁家簽訂租賃契約?
呂和霖說,因以自己名義貸款購屋,要支付利息;當(dāng)初扁家透過侯西峰轉(zhuǎn)達,以租約形式支付款項,扁家透過侯西峰轉(zhuǎn)交租約時,已在上面簽名。
法官訊問,呂和霖貸款購屋8000萬元(新臺幣,下同),每月要支付本利45萬元,但與扁家簽的2戶租約月租僅32萬元,差額由誰支付?呂和霖說,由于扁家有付3個月押金,因此自己先代墊。
呂和霖的律師則說,侯西峰當(dāng)時并未告知貸款攤還方式,拿租約給呂和霖時,上面已記載租金及押金款項,雙方約定1年后要過戶返還登記,呂和霖從貸款第1年因而以本息攤還,打算1年后再結(jié)算,扁并不知實際交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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