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一陳姓銀行主管反悔曾給閻姓空姐40萬元(新臺幣,下同),提告要閻姓空姐還錢,她反控陳姓主管曾對她有“越矩行為”才給這些錢,因她拒絕幫陳搜集空姐“曝光照”才挨告,板橋地院調(diào)查后認為兩人無借貸關系,判陳姓主管敗訴。
報道說,陳姓主管主張,他認識閻姓空姐10余年,2008年1月,閻姓空姐透過MSN向他訴苦借錢,他基于幫助朋友,且閻姓空姐收入應該可以償還,而借40萬元給閻姓空姐,因未簽借據(jù),經(jīng)他多次催討,閻姓空姐才還2.5萬元,才提告要求閻姓空姐回錢。
閻姓空姐控訴,她剛當空服員,因涉世未深,受到陳姓主管熱烈追求,不知保護自己而被陳姓主管做出“越矩行為”,后來她選擇與陳姓主管保持距離。后來陳姓主管取得她的MSN,又對她熱烈追求,陳姓主管可能基于補償及繼續(xù)追求的心態(tài),送給她40萬元。
閻姓空姐表示,她雖收錢但仍拒絕陳姓主管的再次追求,陳姓主管后來要她提供其他空姐的“曝光照”,或提供其他空姐資訊供他追求,她都拒絕。后來兩人交惡,她才知道陳姓主管又追求她的曹姓女同事,她好心警告同事陳姓主管已婚,而遭陳姓主管傳真黑函到公司等方式打擊。
閻姓空姐說,陳姓主管還告她詐欺,后來又借口妻子知道借款的事,要她匯些款給他,她先匯2.5萬元,才知道是匯到曹女的帳戶。陳姓男子則否認閻姓空姐的指控,強調(diào)雙方是單純的借貸關系。
板橋地院審理后認為,縱使閻姓空姐曾匯款給陳姓主管,也無法證明2人有借貸關系,判決陳姓男子敗訴;而陳姓主管控告閻姓空姐詐欺部分也獲北檢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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