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高雄市陳姓婦人同意丈夫迎娶“小三”黃女共組家庭,后來反悔打官司求償,高雄地院審酌陳婦丈夫與黃女僅發(fā)生一次性行為,陳婦并曾簽立協(xié)議書同意共組家庭,僅判決黃女賠償5萬元(新臺幣,下同),黃女拒絕回應此事。
據了解,黃女與陳姓夫婦因鑒賞珠寶、古董興趣而相識,并在去年4月30日共同簽立同意書,內容記載“由3人共組家庭,同住一屋,共同為家庭和樂各司其職,若有不悅或誤會應3人當面說明和平解決,絕不提出任何訴訟”。
同年7月12日,陳某在黃女住處和她發(fā)生性關系,陳婦知道后因飽受煎熬,甚至罹患憂郁癥并惡化,要求黃女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黃女則搬出同意書自保,認為陳婦無權主張求償。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認定陳與黃女發(fā)生親密關系,但陳婦憂郁癥惡化則與此案無關,并審酌陳婦確曾簽署“一夫二妻同住”的協(xié)議書,乃對黃女從輕發(f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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