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外籍配偶父母赴臺探親,目前只能申請1個月簽證。臺移民部門8日說,未來懷孕外配的父母,可赴臺3個月,申請簽證時有相關證明文件,可再展延1次,但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80天。
據(jù)臺移民部門指出,新移民等團體3月底前往臺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參加座談時,曾向臺當局領導人馬英九反映,外籍配偶父母赴臺探親,目前只能申請1個月簽證。對此,移民部門研商,決議延長外籍配偶父母停留簽證期間。
臺移民部門指出,核發(fā)原則為未懷孕的外籍配偶父母,外事單位可核發(fā)停留期限90天,且不可延期簽證時間;已懷孕的外籍配偶,申請簽證時附有預產期證明文件,父母停留期限一樣為90天,但停留簽證可延期。
臺移民部門表示,懷孕外籍配偶父母,入境停留期限屆滿原本90天,只要檢附證明,可再向停留地服務站申請延期90天;原則上,每年在臺停留不得超過180天,若父母親有違規(guī)紀錄時,將不予核發(fā)或限縮簽證停留期限。
臺移民部門指出,這是以一般性原則為主,外事部門仍會視個案狀況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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