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郭姓空服員因在飛機上銷售免稅商品時賺取差價,遭航空公司解雇,提起確認勞動契約存在訴訟,臺灣地區(qū)“最高法院”判契約存在。
根據(jù)判決書指出,郭某被控于2010年間在飛機上販賣商品時,以原價賣給乘客,卻以9折價報繳公司,賺取差價,中華航空公司因而以她違反工作規(guī)則情節(jié)重大,于同年12月間依“勞基法”解雇。
郭女一審時以華航高雄分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存在訴訟勝訴,華航高雄分公司提起上訴后,郭女變更被告為華航總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后,雖認定郭女利用員工優(yōu)惠折扣方式販賣商品,圖得差價利益,但航空公司舍棄記過處分或其他手段警惕、懲處郭女,有違“解雇之最后手段性”原則,不符規(guī)定的“情節(jié)重大”。
高雄高分院判兩造勞動契約存在,華航應(yīng)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郭女勞動止,按月給付郭女新臺幣4.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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