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高雄市花名“妮可”的少女3年前12歲時就有32C的好身材,混跡酒店坐臺,酒客賴姓男子涉嫌以10萬多元買香奈兒名牌包送給她換取性交易,律師辯護其不知對方未成年,不過一、二審法官都不采信,重判賴姓男子有期徒刑3年6月。
臺“高院”高雄分院調(diào)查,花名“妮可”的15歲少女,家境優(yōu)渥,金錢及物質(zhì)不虞匱乏,3年前就讀小學6年級時,就有155公分、32C的身材,2010年暑假期間因好奇心和尋求刺激,瞞著家人由經(jīng)紀人安排,到高雄市苓雅區(qū)1家酒店坐臺陪酒。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賴姓男子有期徒刑3年6月,他不服,上訴二審,辯護律師以“童顏媽媽”為例,認為有不少已成年的女子,容貌仍酷似小學生,賴姓男子追問過對方年齡,但少女騙稱已滿18歲,不能怪罪賴姓男子。
不過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妮可”化妝打扮后,說話童言童語,未脫生嫩、天真、稚氣,與時下常見的少女并無二致,社會閱歷豐富的賴姓男子,不可能分辨不出“妮可”未成年,大手筆買名牌包送少女,就是為了性交易,所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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