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市1名江姓女子為王姓男友產(chǎn)下一子,3天后王某斷然分手,男方3年半后另娶吳姓女子,江某寄訃聞給情敵吳某,被控妨害名譽。
江某情傷陰霾未過又遭逢父喪,認定是吳某破壞幸福,以江母口吻寫紙條貼在父親的訃聞背面,寄到吳某公司,指責她“強取豪奪”王某,使外孫無法認祖歸宗,吳某控告她妨害名譽。
王某到庭作證時稱,訃聞紙條內(nèi)容不實,他沒有對江某母子趕盡殺絕,他自始就沒打算與江某結(jié)婚,就算不娶吳某,也不會娶江某。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娶江某是王某的決定,不應(yīng)責怪吳某,判江某有罪,但考慮她是遭男友拋棄,又遭逢父喪才一時失控,犯后深表悔意,法官輕判她拘役50天,緩刑2年;王某和江某的認領(lǐng)幼兒問題,仍在打官司,雙方目前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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