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榮姓大陸女子前年赴臺后,愛上臺灣林姓男子,她為了再次入境臺灣,且能停留較久的時間,就在大陸以38000元人民幣代價,買來偽造的學士學位證書、假的公司負責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在職證明,持向臺當局“經濟部”獲準進行投資經營管理事由,并以此申請在去年2月入境赴臺,達到和情郎相聚目的。
榮女“假投資,真戀愛”到臺后,“經濟部”發(fā)現(xiàn)榮女擔任負責人的大陸公司,在臺并未實際營業(yè),撤銷許可設立的報備處分,由“內政部”在去年8月,廢止她的入出境許可,渾然不知假證件東窗事發(fā)的榮女,去年10月準備出境時,當場被查獲,由“移民署”移送偵辦。
榮女一審依簡易判決程序,被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后,她不服上訴臺北地院二審審理后,合議庭認為,榮女犯后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懷有林姓男友的骨肉,特別法內施仁,除維持原判,另諭知緩刑2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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