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4月19日訊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黃姓保安2013年3月執(zhí)勤時猝死,因生前曾有5個月的工作時間達300小時,超過勞資約定的288小時,臺灣地方法院認為,保安公司排班不當造成黃工作負荷過重導致猝死,判決保安公司應賠償他的雙親共54萬(新臺幣,下同)元,可上訴。
黃的雙親提告,保安公司指派黃長時間擔任夜班工作,造成他過度勞累。2013年3月8日上午因疲勞累積,而引發(fā)心臟疾病,不幸在執(zhí)勤中猝死,要求賠償。
保安公司辯稱,勞動契約書明文約定黃擔任夜班工作,并未強迫;且黃不曾向公司、主管或同事提及有何身體不適或想換日班工作。公司指出,黃是因心律不整性右心結構不良,致突發(fā)心律不整,導致心臟性猝死,屬先天性疾病。
法官調閱黃生前的值班簽到紀錄,有5個月的全月工時達300小時,已違反雙方約定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每月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88小時的規(guī)定。
法醫(yī)驗尸雖認定黃是自然死亡;但依勞檢單位過勞評估結果,認為加班工作負荷與發(fā)病相關性極強,并認定為職災,可見保安公司排班不當與黃過勞死有因果關系。
由于黃有先天性疾病,保安公司只須負一半責任,且黃的雙親已領取職災補償金和保安公司補償金共127萬多元,因此判決保安公司共應再賠償54萬多元。(中國臺灣網(wǎng)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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