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27日訊 昨天(26日)“立法院”初審通過未來酒駕累犯,車輛得換掛特殊車牌,同車乘客也得受連帶處罰,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27日)在臉譜網(Facebook)公開發(fā)文質疑,干脆酒駕者在頭部植入警示燈讓警察可以輕易辨識,酒駕連帶罰乘客,那干脆連賣酒的都罰好了。
李茂生表示,酒駕者所擁有的車輛,其駕駛并不見得就是該酒駕前科者,所以代駕者就必須忍受特殊車牌所造成的污蔑?車是車,人是人,車子是不會酒駕的?尚Φ氖牵_當局交通部門負責人還表示這種“修法”方向是合適的。他認為對酒駕累犯者予以“標示”,對執(zhí)法效率是有用,那是不是主張酒駕者必須在頭部植入警示燈(無法輕易去除者),讓警察可以輕易辨識。
李茂生指出,同樣的思維彰顯在與酒駕駕駛同車乘客的連帶處罰上。冒著身命身體危險而同車者,姑不論其動機為何,沒制止酒駕者開車就要處罰其不作為的話,干脆更擴大到提供酒類的業(yè)者身上好了。與酒駕者做朋友、做生意的全部都處罰,最好笑的是“未滿18歲者、年滿70歲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車運輸業(yè)乘客,則不在處罰范圍內”。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以及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本來就無法加以處罰,但為何未滿18或超過70就可以免罰。排除的理由何在?
李茂生表示,不立即避讓與事故所造成的死傷間,最好執(zhí)法者都能證明有因果關系。瞬間的不避讓所造成的救援時刻遲緩與傷亡的結果間,到底要如何去證明因果關系?真想問一下花我們這么多稅金“請來”的“立委”。他嘲諷,真的是“綠色執(zhí)政質量保證”!傲⑽北緛砭蜎]有空看“法案”,所以不能怪罪他們。我們必須去非難的人,應該是他們請的助理。因為貴臺灣真的就是助理治臺。(中國臺灣網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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