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管理資質的辦法來約束企業(yè),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但也有人質疑,“對哄抬房價的開發(fā)商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作用嗎?
對房地產開發(fā)商而言,3萬元意味著什么?對坐擁樓盤和龐大現金流的開發(fā)商來說,3萬元,九牛之一毛也,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鄬τ诤逄Х績r帶來的高額收益,這樣低的違規(guī)“成本”,恐怕約束不住。
另外,怎么界定“哄抬房價”?意見稿里沒細說。當然,這是一部管理房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的法規(guī),界定“哄抬房價”似乎不是分內之事;但是,要想將打擊哄抬房價的良好意圖落到實處,恐怕還需要配套細化而明晰的舉措。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