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簡稱意見稿)近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禁止在機動車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則將按每一車位5000元罰款處理,最高不超10萬元。同時,道路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和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使用停車泊位應繳納停車占道費,占道費全額上繳財政,用于停車場建設和管理。
中心城范圍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應全天24小時運營,否則,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所有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都要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jiān)督電話,按核定價格收費并出具專用發(fā)票。停車場必須建投訴處理制度,否則,最高將處以5萬元罰款。停車費標準因地而異,“中心城區(qū)高于外圍區(qū)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中心城外圍的駐車換乘停車場實行低收費。
針對居住區(qū)車位緊張,意見稿提出,供本居住區(qū)或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滿足自身需求后,可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居住區(qū)停車場不得閑置。如果停車位不能滿足自身需求,經2/3以上業(yè)主同意,可利用公有道路、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qū)內沒有條件的,由區(qū)縣政府在其周邊胡同、街坊路設置臨時停車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設施,以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未取得產權的停車場不得出售車位。
意見稿鼓勵錯時停車和限時停車,提高停車場利用率。在非工作時間,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單位或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服務單位應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F有停車場不能滿足需求的區(qū)域,區(qū)縣政府可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qū)、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路外臨時停車場。并且鼓勵社會單位及個人新建、改擴建停車場。 (記者 王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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