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31日依法對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原局長張冬父子倆涉嫌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治淮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以受賄罪判處張冬無期徒刑。兩人當庭表示上訴。
法院一審查明,張治淮與張冬共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41 .81萬元;張治淮單獨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55.1萬元;張冬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6萬元。2人還多次收受他人購物卡、汽車等財物,總計受賄金額超過2000萬元。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治淮、張冬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一審判決,張治淮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張冬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張治淮、張冬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一審宣判后,父子2人當庭表示上訴。(洪文林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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