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后擔任重慶市北碚區(qū)區(qū)長、區(qū)委書記。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提供幫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燁等人以不雅視頻相要挾,肖燁以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在明知被設局敲詐情況下,為防止不雅視頻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幫忙“借款”300萬元給肖燁。在“借款”到期且肖燁不予歸還時,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表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2010年11月,為避免事情敗露,雷政富與肖燁共謀,以還款為名,由肖燁公司轉賬100萬元給明某公司。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發(fā)展有限公司爭取扶持資金等優(yōu)惠政策提供幫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給予的美金1萬元和手表一塊。之后,雷政富將手表上交給北碚區(qū)委辦公室。
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醫(yī)院骨科主任范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之后,范某通過雷政富的妻子轉送感謝費10萬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關于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燁300萬元是否屬于受賄款的問題,法院認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燁等人設局敲詐的情況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謂的借款給肖燁。雖然,肖燁的公司與明某的公司之間關于300萬元的“借款”有約定,但還款期限屆滿后至案發(fā)長達四年之久,除掩飾不法行為而退還100萬元之外,肖燁及其公司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置約定承擔每日數(shù)千元逾期還款利息和損失費的風險于不顧,將資金用于購買高檔轎車等,拒不歸還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后至案發(fā),也不通過訴訟等正當途徑找肖燁及其公司還款,與客觀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貸關系。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歸還時,明某表示不讓雷政富歸還,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發(fā)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雙方行賄、受賄的意圖進一步明確。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為其支付敲詐勒索款300萬元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退還100萬元,屬掩飾犯罪而被動退還,不影響其受賄構成。
關于證人范某、聶某出庭作證證言真實性的問題,法院認為,盡管二人在庭上均稱范某行賄的10萬元已退還,但二人在還款時使用的交通工具、還款的具體位置等重要情節(jié)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證據(jù)鎖鏈。根據(jù)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證人范某、聶某此前的證言,以及聶某駕駛員周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該10萬元未予退還。
法院認為,雷政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雷政富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記者 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