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日前下發(fā)《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guī)定(試行)》,明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guī)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后也不需要羈押。
按照《規(guī)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xiàn),不予羈押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后,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shù)模恢饔^惡性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且已經(jīng)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其他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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