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淀公安分局一處長受賄獲刑
京華時報訊(記者 楊鳳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技信息通信處原負責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給承攬工程的企業(yè)提供幫助,先后收受7家公司給予的價值130.757萬元財物。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
現(xiàn)年48歲的張某于2004年2月?lián)伪本┦泄簿趾5矸志挚萍夹畔⑼ㄐ盘幙崎L,2007年12月任該處副處長,2010年9月任該處處長。
檢方指控稱,2007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張某在海淀分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工程招投標及施工維護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博隆建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韋加航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7家業(yè)務單位,通過業(yè)務人員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30.757萬元,并為上述公司在產(chǎn)品供應、合同履行等環(huán)節(jié)提供幫助。
2014年10月,市紀委在調(diào)查市局信息部有關人員收受韋加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沈某賄賂案件時,掌握了張某收受沈某錢款的事實。2014年12月11日,市公安局紀委工作人員到海淀分局對張某進行調(diào)查。張某除了供述市局紀委掌握的事實外,還交代了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受賄事實,并于2015年7月29日退繳涉案款30萬元。
庭審時,張某表示認罪,其辯護人表示張某如實供述其受賄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主動退繳涉案款30萬元,沒有索賄情節(jié),且執(zhí)行上級技術標準,主觀惡性不深,悔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張某減輕處罰。但辯護意見未被采納。
法院認為,張某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今年6月13日,石景山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在案扣押的案款12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相機一部予以沒收,變價后將款項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