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貨運包機、航線航權申請審批中為單位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春秋航空、上海吉祥等航空公司8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好處費140余萬元。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3日)獲悉,三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原處長魏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5萬元。
案情
借辦理貨運包機、航線審批受賄140萬
現(xiàn)年46歲的魏洪是河北省武安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處長。
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魏洪在2001年至2015年期間,利用擔任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合作司國際航空運輸處副處長,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副處長、處長的職務之便,為太原機場、春秋航空公司、上海吉祥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等,在辦理貨運包機、航線航權申請審批中提供便利,先后收受8家單位和個人好處費140余萬元。
魏洪受賄從2001年在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擔任科員開始,至其擔任處長的2015年止,跨度14年。
判決
稱檢舉他人立功 法院未認定 終審判3年半
法院認為,魏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經查,魏洪所在單位紀委發(fā)現(xiàn)其違紀線索后,在對其調查期間,他主動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鑒于其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從輕處罰。
魏洪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的行為,依法雖不構成立功,但在對其量刑時亦可酌予從輕考慮;對辯護人提出的魏洪具有立功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魏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
朝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魏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5萬元。一審判決后,魏洪不服,提起上訴。
魏洪稱,他檢舉揭發(fā)他人違紀違法線索,應當認定為立功。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其具有自首、退贓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及其患有嚴重疾病,其親屬或患有嚴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照顧等家庭實際困難,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法院審理后,對其上訴理由未予采納,三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魏洪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