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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機要費案”不傳陳水扁作證 律師團不滿

2007年08月11日 07:48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8月11日消息 據(jù)臺媒報道,臺北地方法院10日再度開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合議庭裁定駁回傳喚陳水扁作證的聲請。馬永成、林德訓辯護律師團當庭非常不滿。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的律師團強調,合議庭既然認定陳水扁偵查筆錄有證據(jù)能力,卻回避不傳喚陳水扁作證,裁定恣意荒謬至極。

  臺媒指出,“公務費案”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的辯護律師,最早反對傳陳水扁作證,7月27日開庭時卻出奇招,當庭聲請傳喚陳水扁作證,以證明涉及機密的“公務費”如何使用,是否有用于執(zhí)行“機密外交”工作,相關發(fā)票來源和核銷過程,馬永成、林德訓二人是否知情等。

  昨日上午開庭后,審判長當庭宣示不傳陳水扁作證的裁定,然后進行提示證據(jù),由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二人表示意見,還下達“封口令”,以提示證據(jù)內容涉及機密,要求檢辯雙方不得透露。

  報道稱,合議庭的裁定,讓馬永成、林德訓二人的律師團非常不滿,發(fā)表聲明指出,陳水扁決定“公務機要費”使用“機密外交”相關工作,核銷相關機密費用的方式,有政策需要不得不為的特殊考慮及必要性。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作為陳水扁辦公室前后任副主任,奉陳水扁之命執(zhí)行若干機密工作,竟遭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相當無奈。只有陳水扁出庭才能證明兩人清白。

     聲明還指出,“公務機要費”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在偵查中連續(xù)兩次傳訊陳水扁,而且法院審理此案也曾分別傳訊協(xié)助陳水扁執(zhí)行機密工作的證人臺當局“外交部長”黃志芳、張維嘉到庭,法院竟然以“事證已臻明確”為由,刻意回避不敢傳喚核心決定者陳水扁出庭作證,恣意荒謬至極。

   聲明表示,本次庭期中,院、檢、辯三方已經(jīng)確認檢察官陳瑞仁當時確實將陳水扁當作“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告”進行偵訊,作成偵訊筆錄,明顯侵犯陳水扁“憲法”保障的“刑事豁免權”。這項特權依據(jù)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揭明陳水扁不得拋棄,因此,陳水扁的兩份筆錄都因檢察官“違憲”取得而不具證據(jù)能力至為明顯。

  聲明還強調,合議庭竟然完全無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文存在,恣意裁定陳水扁筆錄仍具證據(jù)能力,并當庭提示請當事人表示意見,荒謬至極,令人萬難茍同。(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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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田云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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