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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下臺可領7千萬“禮遇金” 若被判貪污則泡湯

2008年05月20日 20:03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5月20日消息  據(jù)臺媒報道,原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陳水扁今天正式下臺,但臺灣地區(qū)的老百姓還要為他在未來8年中總共支出至少7000萬(新臺幣,下同)。不過有一個前提,如果目前陳水扁被臺灣檢察部門起訴的“公務機要費案”,被終審判決貪污成立,這筆錢將被沒收。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根據(jù)島內(nèi)新修正的卸任臺灣地區(qū)正副領導人“禮遇條例”規(guī)定,未來八年臺當局將替陳水扁埋單“禮遇金”與辦公室、處理事務人員與各項事務費至少7000萬元。

        但該“修正條例”也規(guī)定,卸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若再任有收入的公職、或貪污罪經(jīng)判刑確定者,均要停止禮遇。換句話說,如果陳水扁日后因其在任內(nèi)犯下的“公務機要費案”遭起訴,并在今后的八年內(nèi)判刑確定,就無法領取這筆“禮遇金”。

  報道稱,陳水扁從臺灣地區(qū)領導人的位置下臺后,每月可依“條例”領取25萬元“禮遇金”,也可以比照島內(nèi)的公務人員領一個半月的“年終獎金”。臺當局還負責提供其處理個人事務的人員、司機、辦公室等費用,頭一年為新臺幣800萬元,第二年減為700萬元,第三年遞減為600萬元,第四年遞減為500萬元;第五年以后不再遞減直到第八年。

  陳水扁在任內(nèi)的“公務機要費案”中涉嫌貪污,但因其臺灣地區(qū)領導人的身份可享受所謂的“刑事豁免權”而免遭起訴。目前,臺灣檢方已在陳水扁下臺的當天(20日)正式將陳水扁列為了被告,(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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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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