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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曾自頒“采玉大勛章” 未來若判刑將被追回

2008年10月01日 08:41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10月1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在臺灣象征最高榮譽的“采玉大勛章”通常是特贈給臺灣以外地區(qū)或國家元首的,陳水扁也曾經為自己頒發(fā)了一枚,但他如今官司纏身,若未來遭到判刑并被剝奪公權,這個“采玉大勛章”就必須繳回。

  據報道,臺“總統(tǒng)府”發(fā)言人王郁琦表示,2001年5月,也就是陳水扁第一任上任一年后,他頒了一枚采玉大勛章給自己,“主要的原因應該是因為根據勛章條例第三條,就是‘總統(tǒng)’是佩帶所謂的采玉大勛章!

  報道對此說,原來不是陳水扁做了什么對臺灣特別有貢獻的事,而是依照“法令”他可以配戴“采玉大勛章”,但這勛章能掛上去,自然也能摘下來。王郁琦說,根據“勛章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犯罪而且剝奪公權的話,勛章以及證書必須要繳回。也就是說,目前已是貪污罪被告的陳水扁,萬一未來遭到判刑并被剝奪公權,這“采玉大勛章”就難以保住了。(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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