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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提抗告繼續(xù)羈押陳水扁 提出多項理由

2008年12月17日 16:32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晚報》報道,弊案纏身的陳水扁日前獲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開釋,引起外界諸多爭議。臺特偵組昨天傍晚提出抗告,請求臺“高等法院”針對是否羈押陳水扁自為裁定。據(jù)悉,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已將檢方的抗告書送請臺“高等法院”審理。

  報道稱,臺特偵組12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后,案件移審臺北地方法院,并向法院聲請繼續(xù)羈押陳水扁,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當庭釋放陳水扁。特偵組開會研商后,決定必須提起抗告,并于昨天下午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臺特偵組抗告書用語強烈,指陳水扁積極脅制、要求證人偽證,抗告理由除指陳水扁有勾串共犯、證人的前例及可能性外,并強調卸任“總統(tǒng)”并非不會逃亡,認為只要涉有重罪即有逃亡之虞。

  臺北地方法院地原裁定引述觀點認為,在重大犯罪有急迫時,當有逃亡或使“調查工作難以進行”之虞的羈押理由成立時,方得施行羈押。對此,特偵組抗告書指出,原裁定僅擷取其中的“有逃亡之虞”部分加以詮釋,對“使調查工作難以進行”部分,只以“依目前卷證所示,被告亦無行為使本院調查工作難于進行之事由”輕輕一語帶過,斷章取義,偏重一端,難認妥適。

  臺特偵組抗告書中另指原裁定輕重失衡,表示“刑事訴訟法”設有羈押制度的理由,目的在于兼顧人權保障及發(fā)現(xiàn)真實、實現(xiàn)正義,如果僅以被告人權的保障為最重要之目標,則“刑事訴訟法”根本不必存在羈押制度。(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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