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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稱不能自為裁定是否續(xù)押陳水扁

2008年12月29日 09:21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2月29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特偵組兩度抗告,促請臺“高等法院”自為裁定羈押陳水扁,“高院”指出,臺北地方法院原裁定經(jīng)撤銷后,即回復到地方法院未為處分的送審狀態(tài),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裁處是否續(xù)押陳水扁,“高院”不能自為裁定。

  報道稱,臺“高院”昨天在裁定書中特別說明為何不自為裁定!案咴骸北硎,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案子起訴后,已移送地方法院審理,有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應由法官依職權(quán)決定。

  也就是說,臺特偵組起訴扁案時,陳水扁為羈押的狀態(tài),特偵組將陳水扁移審到法院時,并非由檢察官聲請羈押陳水扁,而是審理該案的地方法院合議庭,要依職權(quán)裁定是否繼續(xù)羈押陳水扁。

  臺“高院”將地方法院的原裁定撤銷,也就回復原狀到原先起訴后送審時陳水扁在押的狀態(tài),須由地方法院合議庭重新裁定“是否續(xù)押陳水扁”,“高院”不能越權(quán)自為裁定。

  “高院”并指出,“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的規(guī)定;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僅在促使法院依職權(quán)決定是否羈押被告。由于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聲請羈押被告之權(quán),倘若檢察官提出聲請,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檢方的聲請不“合法”。特偵組促請“高院”自行裁定羈押陳水扁,即與法不符。(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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