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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駁回解除境管聲請 律師勸陳幸妤控制情緒

2009年07月01日 08:42 來源: 字號:       轉(zhuǎn)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7月1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涉?zhèn)巫C案遭限制出境,她透過律師向臺北地檢署遞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但檢察官認(rèn)為,陳幸妤提出的四項條件實施不易,為了確保訟訴程序順利進行,陳幸妤在案件偵結(jié)前仍有必要留在島內(nèi),30日駁回她的聲請。

  報道稱,陳幸妤為了解除境管,向檢方提出四項條件:3個小孩留在臺灣,愿意重金交保;一入境美國即交出出入境證件;定時向臺灣駐美單位辦理報到手續(xù);每2至3個月返回臺灣一次。

  臺檢方認(rèn)為,陳幸妤所提的條件,很難實施。駐外單位并非檢察官權(quán)限所能及,檢方無權(quán)要求駐外單位注意陳幸妤在美動向或扣留出入境證件,而且擅自扣留出入境證件,還有可能會違反美國相關(guān)法令。

  而且涉及本案的陳致中、趙建銘等被告也遭境管,由于案件尚未偵結(jié),相關(guān)被告境管的理由仍在,檢方不可能單獨只對其中一名被告解除境管處分。

  此外,檢方認(rèn)為陳幸妤所稱的“定期”返臺,并未指明日期,且小孩日后亦可由其他家屬攜同離臺,因此陳幸妤這些承諾及理由,無法說服檢方解除境管。

  據(jù)了解,為了避免“司法人權(quán)”爭議,檢方已定在近日傳喚涉嫌教唆偽證的吳淑珍后,將盡速偵結(jié)偽證案。檢方考慮到吳淑珍行動不便,傾向利用她到臺北地方法院出庭的空檔,傳喚她到臺北地檢署說明。

  陳幸妤律師林志忠30日說,陳幸妤得知維持境管處分后相當(dāng)激動,心情惡劣。有臺灣媒體稱,她曾透過律師表示“不讓我出境,那檢察官趕快起訴我好了,好讓案件早日落幕”,怪檢察官把壓力全倒給她。林志忠說,陳幸妤精神狀況不佳,有時情緒無法控制,他曾勸告陳幸妤不要去怪檢察官。(焦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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