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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聲請撤銷定存扣押 找錯法院遭駁回

2010年01月08日 08:03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1月8日消息 陳水扁家財產(chǎn)被臺特偵組查扣,吳淑珍聲請撤銷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定存扣押案,7日被臺灣“最高法院”駁回。臺“最高法院”認定,特偵組執(zhí)行的是一審偵查作為,管轄法院應是臺北地院,吳淑珍不服應向臺北地院聲明異議。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扁案二審今天將進行審理程序,臺高院合議庭將提訊陳水扁、傳喚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zhèn)慧等5名被告,并傳蘇志誠、林文淵、陳心怡等7名證人到庭作證。

  扁家財產(chǎn)去年10月23日被查扣后,吳淑珍即向臺灣高等法院及臺“最高法院”聲請撤銷查扣。去年12月18日,高等法院開庭時,吳淑珍說,她從小到大沒缺過錢,卻落得在法庭上算幾塊錢、向法官交代生活開銷實在很難堪。

  吳淑珍向法官陳報她每個月需花費358000千元,包括聘請看護、幫傭及采買、大樓管理費、婆婆生活費、醫(yī)療藥品、交通費、紅白帖及零用金等。合議庭要求她提出單據(jù)證明,吳淑珍當時即大發(fā)牢騷。高院合議庭聽完吳淑珍的陳述及特偵組檢察官說明查扣理由后,尚未做出裁定。

  吳淑珍針對她名下存在彰化銀行民生分行的800萬元定存,向“臺最高法院”聲請撤銷扣押處分,臺“最高法院”認為聲請程序不對,昨天駁回這項聲請。臺“最高法院”認為,特偵組查扣扁家財產(chǎn)應屬于一審偵查作為,吳淑珍若不服,應向該管法院即臺北地院聲明異議,若是屬于二審審理中的訴訟標的,則應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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