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11月30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壹周刊》2001年曾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報道藝人小S(徐熙娣)等人的私人派對,《壹周刊》社長裴偉因此遭控妨害秘密。今天(3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裴偉4個月徒刑,減刑2個月、可交罰金免刑。
法院判決指出,小S、柳翰雅、范曉萱等人在自家別墅的戶外泳池舉辦派對,卻遭《壹周刊》攝影記者從鄰近大樓偷拍、竊錄,并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將30多張偷拍的照片及竊錄畫面刊登在當期《壹周刊》封面及內(nèi)文,社長裴偉因而遭控妨害秘密。
雙方已于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壹周刊》已分別賠償小S等人200萬(新臺幣,下同)到300萬元不等。但臺檢方就《壹周刊》販賣竊錄畫面部分以圖利妨害秘密罪起訴裴偉,屬于刑事部分,不得撤回。法院審理時,《壹周刊》表示,別墅泳池任何人從高處都看得見,不具隱密性,不構成妨害秘密,但法院合議庭認為,泳池有樹木遮擋視線,且別墅大門與圍墻都有防止路人窺視的效果,認定小S等人在別墅內(nèi)的行為屬于非公開活動。(中國臺灣網(wǎng)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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