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身陷合約糾紛,昨仍亮麗出席代言活動。(圖片來源于:臺灣《聯合報》)
中國臺灣網1月8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張韶涵去年10月于微博公布聲明,指自己在2011年7月4日委請律師寄發(fā)存證信函,表明中止和林隆璇“青田音樂”和福茂唱片的合約。昨天她出席牛仔褲代言活動時表示,和福茂唱片之間沒合約,“青田音樂”還有,但合約已經中止,一切交由律師處理。
張韶涵一出道就與林隆璇簽下一紙長達10年的合約,期間未更改過合約內容,張韶涵認為身為經紀人的林隆璇失職,沒有盡職責為她緊盯工作行程與發(fā)行唱片進度,導致張韶涵一直認為是福茂唱片在帶她。張韶涵先前已錄7首新歌,直到去年5月和福茂老板張耕宇開會,張老板直接指出二者之間沒有合約,這讓張韶涵非常驚訝。
目前,已有很多家唱片公司向張韶涵招手,但她表示短期內希望自己打理演藝事業(yè)。(中國臺灣網 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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