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來京打工的農婦李何云在遭遇車禍死亡后,其家屬將肇事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李何云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昨天,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李何云家屬共獲66萬余元賠償金。
李何云是河南省虞城縣界溝鎮(zhèn)農民。2001年,她隨丈夫來到北京打工。今年5月7日早7點45分,李何云騎著人力三輪車行駛至朝陽區(qū)來廣營北路時,適逢嚴某駕駛的斯太爾重型貨車從后方駛來。嚴某駕車駛入了非機動車道,該車右前部與李何云車輛左側后部剮撞,李何云倒地,斯太爾從她身上軋過,致其當場死亡。經朝陽區(qū)交警部門認定,嚴某負全責。
事后,嚴某只同意按農村標準對李何云的死亡進行賠償,其中死亡賠償金不超過17萬元。于是,李何云的家屬將嚴某及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0多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相關標準,為39萬余元。
開庭時,被告堅持認為李何云是農業(yè)戶籍,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guī)定,她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但原告代理人劉曉原律師認為,李何云雖是農村戶口,但她從2001年起就離開農村到北京打工,以打工收入作為生活的主要來源,因此,應按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進行理賠。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證明,李何云死亡前長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因此她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用的計算應根據(jù)北京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來計算。據(jù)此,判決嚴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1萬余元;保險公司在車輛保險限額內承擔上述費用的保險責任5萬元。
劉曉原律師介紹,這是媒體報道過的北京第三起“同命同價”賠償案。一是2006年10月20日,甘肅來京農婦李秀能因車禍死亡,朝陽法院按北京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賠償家屬,共計35萬余元。二是今年10月23日,江西民工陶紅泉因車禍死亡后,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同命同價”賠償34萬余元。(記者 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