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山澤/漫畫
“人命關天,任何一個疑點都不能放過,現(xiàn)在心里終于踏實了!”近日,當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檢察官周甲準拿到浙江省高級法院對周瑜、楊占華案的終審判決書時不禁感嘆。正是他的“火眼金睛”,依法糾正了一審法院認定的重大錯誤,不僅防止了一起死刑錯判案件的發(fā)生,而且成功追訴了幕后主犯。
一審認定事實疑點重重
2014年4月起,楊占華一直在浙江省平陽縣干著販毒勾當。同年5月5日11時許,當他準備再次販賣毒品時被公安人員逮個正著,當場查獲冰毒1499.37克。隨后公安人員又在他的租住房內(nèi)搜獲冰毒592.87克、麻古疑似物0.21克及電子秤等物品。被抓后,楊占華始終辯解稱自己是受羅某(在逃)指使,但只負責放置毒品,對毒品用途及去處均不知情。
2014年12月18日,溫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認為,楊占華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應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承擔主犯責任,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占華死刑,立即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楊占華不服,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1月28日,周甲準受命作為楊占華上訴案的承辦檢察官。經(jīng)過認真細致閱卷,他發(fā)現(xiàn)該案疑點重重:楊占華租住在簡陋的民房里,銀行卡內(nèi)平時僅有小額資金出入,從經(jīng)濟狀況判斷不像是販賣大量毒品的主犯。而且通話記錄顯示,楊占華和羅某僅聯(lián)系過一次,跟另一個名叫周瑜的人聯(lián)系則十分頻繁。
“主犯可能另有他人!敝芗诇蕮(jù)此判斷,楊占華并不是受羅某指使販賣毒品,而可能是受周瑜指使在平陽販賣毒品。
人命關天,周甲準帶著疑問來到公安機關,核實案件相關材料,結(jié)果同樣顯示,周瑜很有可能是真正主犯。
為進一步印證自己的判斷,周甲準立即提審楊占華。面對檢察官擺出的種種證據(jù),楊占華終于松口,交代自己是受周瑜指使在平陽販賣毒品,他所販賣的毒品都由周瑜提供,而他主要負責“拋貨”——即根據(jù)主犯要求,將毒品放置在秘密場所,以便下家來取。因周瑜和自己勝似親兄弟,所以他一直隱瞞這一事實。楊占華還向檢察官交代,曾于2014年4月中下旬受周瑜指使,以“拋貨”形式販賣毒品900克,而這一起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并未掌握。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周瑜才是真正主犯,決不能讓他繼續(xù)逍遙法外。”周甲準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將周瑜抓捕歸案。
積極督促抓捕幕后主犯
2015年3月18日,浙江省檢察院專門發(fā)函,要求平陽縣公安局對周瑜立案偵查并采取措施抓捕歸案。3月26日,周瑜在江西省修水縣被抓獲。經(jīng)審訊,周瑜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得知周瑜落網(wǎng)的消息后,周甲準當即趕赴平陽縣公安局,第一時間了解案件進展并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清周瑜、楊占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毒品的上下家情況和資金去向等,并就楊占華交代的遺漏的毒品犯罪事實進一步核實查證。
公安機關隨后查明,在周瑜、楊占華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周瑜負責提供毒資、聯(lián)系毒源和下家、掌控利潤,楊占華僅負責“拋貨”。同時,經(jīng)過偵查,公安機關增加認定周瑜、楊占華二人販賣毒品數(shù)量500克(周瑜交代是500克,楊占華交代為900克,公安機關從低認定)。
原來,周瑜和楊占華來自江西省修水縣同一個村,從小一起長大,一直親如兄弟。周瑜后來走上了販毒之路,覺得楊占華離婚后一人帶個孩子沒有生活來源挺可憐的,就將他帶到平陽販毒。楊占華被抓后,周瑜得知楊占華很講義氣、沒有出賣他,還出錢幫楊占華聘請了律師,并且還旁聽了楊占華販賣毒品案的一審庭審。周瑜堅信,既然楊占華扛下了全部罪名,自己肯定沒事了,即使2014年10月曾因吸毒被當?shù)毓矙C關查獲過,也只是罰款了事,可以說他一直在外瀟灑度日,被抓那天還在做生意!拔页姓J是我害了楊占華,帶他走上了罪惡之路,我罪有應得!敝荑っ鎸z察官訊問時說。
至此,周甲準已經(jīng)十分確定,一審認定的楊占華單獨販賣毒品屬于事實認定重大錯誤,并導致對楊占華適用死刑不當,而且還有漏犯和漏罪,應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這一意見得到了浙江省檢察院檢委會的一致同意。
糾錯還原事實真相
2015年5月12日,楊占華販賣毒品案二審開庭,浙江省檢察院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5月25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采納了浙江省檢察院的意見,對楊占華販賣毒品上訴案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周甲準又及時與溫州市檢察院的承辦人溝通案情,告知其幕后主犯周瑜已經(jīng)到案,并應增加認定販賣毒品數(shù)量,需要重新認定公訴指控事實。溫州市檢察院因此增加起訴楊占華販賣毒品數(shù)量500克,并以周瑜、楊占華二人共同販賣毒品的事實對被告人周瑜提起公訴。
溫州市中級法院將周瑜、楊占華二人合并審理,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瑜和楊占華共同販賣毒品共計2500余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周瑜死刑立即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楊占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周瑜對這一判決不服,認為自己和楊占華作用相當,一審對自己量刑過重,于是提出上訴。
2016年2月16日,周瑜、楊占華販賣毒品上訴案二審開庭審理,周甲準作為浙江省檢察院指派的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周瑜在共同毒品犯罪中負責毒源、聯(lián)系下家、提供毒資、掌控利潤,而楊占華僅負責放置毒品,周瑜的作用明顯大于楊占華,一審判決量刑均衡、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月1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采納了檢察官的出庭意見,駁回上訴人周瑜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周瑜的死刑判決還在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范躍紅 史雋)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