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友鬧自殺他卻惡語相向 “罵死人”該不該賠?法院作出判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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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4月20日訊(通訊員 茍連靜 記者 張建波) 當你知道一個人很可能馬上要自殺,你會選擇冷漠圍觀,還是勸慰阻止,亦或是報警求助?無錫的于某某沒有作出這些選擇,只因對方是正在和自己鬧矛盾的女友,他選擇了冷嘲熱諷惡語相向,最終女友自殺。記者4月20日從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判決罵人者賠償一成損失。目前,判決已正式生效。
微信上吵架女友稱要自殺,男友不勸反挖苦釀慘劇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時左右,于某某(男)因瑣事與女友汪某某在微信中激烈爭吵。
因在氣頭上,汪某某就拍了一個雙腳站在河邊的照片,發(fā)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某看見后,卻沒有馬上安慰和勸阻,而是刺激對方,并威脅要將其放在家中的包從樓上扔下去。此舉進一步刺激了汪某某的情緒。
11時22分,汪某某又發(fā)送一條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遠都是這樣,太好了,被人欺。”
11時30分,汪某某又將有河邊水流的視頻發(fā)送到微信朋友圈。沒曾想,男友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語污穢,辱罵其“神經病,你去死吧,東西都丟了,可以去死了。”之后,接著又發(fā)送“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沒人會可憐你在乎你”及其他辱罵語音等聊天內容。之后,汪某某跳入河中。
當天中午,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一女子溺水,趕到現場后確認,該名女子就是汪某某,已經溺亡。
認定男友言行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法院判決承擔10%責任
2016年8月15日,汪某某的父母將于某某訴至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汪某某死亡導致的各類損失的40%,共計約33萬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他辯稱,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東西,是因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來拿。汪某某自殺的原因,是因為她向她爸爸要錢沒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就曾多次有過自殺行為,但均未成功。
于某某還辯稱,汪某某說過她會游泳,但她沒有游上來,說明其自殺意愿很強烈。并辯稱自己與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關系,汪某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認為其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針對二人之間是否為男女朋友關系這一有爭議的事實,法庭準許原告方提出的兩名證人出庭,承辦法官方玉寶通過證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兩次火車票購票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判定二人關系親密,并非被告辯稱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某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受到言語刺激后處置不當,對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計后果,應當對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擔主要責任。事發(fā)時,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邊,但其言行對汪某某最終跳河顯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決其對汪某某死亡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8.2萬余元。
法官說法:言行刺激與溺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2016年11月11日,判決正式生效。
該案承辦法官方玉寶認為,汪某某作為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溺水的不利后果均應有足夠的認識,其處事不當、遇事不冷靜,面對生活瑣事稍有不順即以跳河相威脅,且在受到言語刺激后自行跳河,應對溺亡后果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在與于某某發(fā)生爭吵后,汪某某選擇以跳河相威脅。根據生活常識,即使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畢竟在微信聊天中發(fā)生爭吵,在汪某某威脅要跳河時,一個正常、有理性的人都應當意識到再刺激對方確有造成對方跳河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雖不能要求于某某一定要進行勸慰,但不應再進行言語刺激是起碼的生活常識。
然而,于某某繼續(xù)在聊天中辱罵、刺激汪某某,其言行與汪某某溺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最終酌情認定其承擔一成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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