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案情相當復雜,我要求法庭重新審理!10月12日下午5時,當楊天慶在最后的總結陳述中突然說出這句話時,參與和旁聽庭審的人們一片愕然。
被指控為“涉黑團伙老大”的楊天慶表示,在“6·26”案件中,背后另有指使,自己不應該背上“主使”的罪名。
因為這個突發(fā)的新情況,也因為“控辯雙方在證據和罪名適用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在這起備受關注的庭審中,檢方指控的涉案罪名多達10項: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敲詐勒索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損壞財物罪。
針對指控,曾川和劉渝表示公訴書內容屬實,而多數被告人則就部分內容表示了異議。對于多數指控,被告人及辯護人并未否認,而在三個比較關鍵的問題上,控辯雙方及訴訟代理人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庭審因而出現三大焦點。
是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這起“涉黑涉惡”案件中,公訴人的指控以及隨后出示的19本證據顯示,2005年以來,被告人楊天慶糾集負案在逃犯曾川、劉成虎、簡紹坤,刑滿釋放人員劉渝,以及社會閑散人員何彭裕、鄒猛、李渝等人,在重慶市主城區(qū)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楊天慶通過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聚集成員吸毒、酗酒、嫖娼來控制組織成員。規(guī)定組織成員對組織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聽,并通過一定紀律來管理組織。為壯大組織實力,采取受雇殺人、暴力收債、強迫交易、放高利貸等手段聚斂錢財,以支持組織活動。逐步形成了以楊天慶為組織、領導者,以曾川、劉成虎、劉渝、簡紹坤為骨干成員,以何彭裕、鄒猛、李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為暴力工具,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放高利貸、暴力收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
多數被告人對公訴人的指控表示了異議,焦點之一便是,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庭審從9時35分開始,從9時48分至10時26分,公訴人用38分鐘才讀完厚厚的公訴書。
隨后的詢問調查,針對檢方指控,楊天慶只說一句話,“我沒工作,沒穩(wěn)定收入,我不承認涉黑”。其他幾個被告人也表示,出庭受審的幾個人中,有的相互不認識,平時并不是經常往來,因而,并不承認領導或參與黑社會性質犯罪。楊天慶還認為,該組織并沒有經濟來源,因此并非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詢問調查階段,對楊天慶的提問,相對集中在犯罪細節(jié)上,另一個重心則是楊天慶等人的組織間成員關系、組織結構等問題上。其中楊天慶對組織的日常管理方法,組織成員日常生活、娛樂的經濟來源,楊天慶及其骨干有無對組織成員實施懲罰等問題,被公訴機關和被告人辯護律師多次問及。其中一個細節(jié)是,多數被告人都表示自己被告誡少說多做,而來自他人的懲罰,則并不常見。
經過短暫休庭后,在下午的舉證質證階段,控辯雙方的最大焦點是楊天慶等人是不是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展開了辯論。
這四個組織特征分別是:組織特征、經濟特性、行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根據立法解釋,其組織特征指的是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其經濟特征是指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其行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其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根據這四個特征的規(guī)定,檢方認為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楊天慶等人已構成黑社會組織。而楊天慶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楊天慶等人的經濟實力與收入來源并不足以支撐黑社會組織,而且大部分案件并不涉及金錢利益,各被告人關系談不上嚴密,有的還屬于朋友關系,所以這四個特征并不齊備。其他辯護律師的觀點與此基本一致。
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最終致使梁益平被砍死亡的“6·26”案件,因系在主城區(qū)鬧市公然持刀殺人,而且發(fā)生在重慶市“打黑風暴”啟動之后,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坊間議論紛紛,因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楊天慶等人眾多涉嫌犯罪的行為中,此案也是庭審爭議的焦點之一。
部分被告人表示,自己當時主要砍的部位是手和腳,而非心胸等致命部位。雖然最終致梁益平死亡,但自己并沒有殺人的主觀意圖,該行為是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而公訴人則指控說,劉成虎等人對梁益平砍殺17刀,手腳骨頭被砍斷,最終致使梁益平失血休克性死亡,該行為應該屬于故意殺人而非故意傷害。
是否偽造居民身份證
本案中,被告人簡紹坤通過別人為網上逃犯劉成虎冒用假身份辦理了身份證,以洗白身份。此舉與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性,控辯雙方意見相左。
相關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身份證確是公安機關辦理的,被告人只是提供了不實信息,不屬于“偽造”。
公訴方則認為,相關被告人替他人牽線偽造身份證的行為是為直接偽造居民身份證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幫助,從而使整個偽造居民身份證的共同犯罪目的得逞,其行為是整個偽造居民身份證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應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論處。
而對于檢方針對其他罪名的控訴,除了劉成虎堅稱一次殺人案件與自己無關、自己是“冤枉”的外,多數被告人對這些指控供認不諱。
附帶提起民事賠償72萬元
“6·26”案件受害人梁益平的親屬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賠償總額為72萬余元,其中,除了損失賠償外,還包括3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及梁益平念高中的子女10萬元的受教育費用。
對此,各被告人均未表示異議,表示愿意作出賠償。有幾名被告人還當庭向被害人家屬表示了道歉。
部分被告表示悔意
本案中,不少被告人系負案在逃犯,另有刑滿釋放人員。9位被告人在庭審期間大多極力為自己申辯,在最后陳述階段,有部分被告人不同程度地表示了對自己行為的悔恨之意。
當簡紹坤首次出現在法庭上時,極力向旁聽席上家屬區(qū)的方向點頭示意。
當本報記者冒雨到達法院時獲悉,在該案開審前兩個小時,法院門口就聚滿了自發(fā)前來的群眾;而在法庭上,參加庭審旁聽的有相當一部分是普通群眾和被害人家屬。 (田文生 鄭琳)